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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牧厅关于申报2014年水稻大棚育秧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9    浏览次数:1

  灌区各市、县(区)农牧(业)局:

  按照自治区2014年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为认真组织实施好水稻大棚育秧项目,经研究决定,拟对水稻大棚育秧项目采取申报制,经专家评审后确认实施。现将项目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及条件

  1、申报内容

  对采用大棚工厂化集中育秧,培育出符合机插秧要求的优质秧苗进行补助。

  2、申报条件

  (1)水稻种植各县市(区)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加工企业、育秧大户、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及开展承包服务农技人员均可申报。

  (2)育秧大棚标准:棚宽6.5米、高2.2米、长60米以上,采用全钢架拱形结构,一个示范片大棚数量必须达到5栋以上。

  (3)育秧必须采用微喷、秧盘和基质及半自动通风设备,培育的秧苗必须达到机插技术要求,为农民提供代育代插服务。

  二、申报程序

  县农技推广部门组织申报主体填写项目申报表,报县农牧(业)局初审、筛选,统一汇总后报农牧厅种植业处、农技推广总站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资金补贴及使用方向

  项目资金用于秧苗补助,每盘秧苗按照销售价格的40%给予育秧者补助,秧苗的销售价格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核定,补助后秧苗实行限价销售,最高限价在项目区张榜公示。

  四、其他事项

  1、所有申报项目要有前期工作基础。按照年初自治区农业工作会议要求,目前已进行了地点落实,规模大,物化投入高,培训扎实,技术指导到位,技术标准高,拟申报的项目本级财政有一定的配套资金或物化投入。

  2、工作机制创新、灵活。鼓励技术人员、企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参与,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好。

  3、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成立验收组,对已经确定的项目适时进行验收,项目一经确认,如果实施不达标,一律不予补贴。

  五、报送要求

  请各市、县(区)农牧(业)局认真组织填报项目申报表,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经农牧局审核、汇总后形成申报材料,于3月23日前报农牧厅种植业处、区农技推广总站。

  联系人:刘超 0951-5169811,13037977922

  E-mail:nxnongyechu@163.com

  附件:2014年水稻大棚育秧项目申报表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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