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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行部分中央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2

  财监[2009]15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上报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代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能的请示》(财藏发[2008]27号)收悉,经财政部研究决定:为加强对驻藏中央单位和中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各项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特委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行下列中央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对驻藏中央单位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开展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款项审核工作;受理、审核相关单位申报资料,确保审核的真实性、完整性;推进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款项审核工作的信息化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受财政部委托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归垫资金核实业务,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在日常审核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西新工程专项资金的日常审核。对广播台站覆盖与实验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西新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决算检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执行和规范管理的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三、负责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资料的审核。受理和审核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相关申请材料,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审核意见和审核工作报告;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审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中央储备商品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监督。对中央储备商品承储单位执行储备商品收储、轮换、动用、管理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监管中发现承储、代储单位的一般性管理问题,可直接要求承储、代储单位立即纠正;对监管中发现承储、代储单位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财政部处理。

  五、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缴。建立和完善就地监缴制度,保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在监督解缴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监缴。建立和完善就地监缴制度,保证中央单位土地收益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在监督解缴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缴。建立和完善就地监缴制度,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在监督解缴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八、负责中央彩票公益金的征收。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中央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日常征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九、负责中央基本建设类支出(含国债等专项)的财务监督。对中央基本建设类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中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十、负责驻藏中央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的监督。开展对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与税收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十一、负责驻藏中央单位的会计监督。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对驻藏中央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对相关的违规单位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十二、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行部分中央财政监督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财政部负责监督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行部分中央财政监督职能的行政行为,并有权对受委托监管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请你厅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中央财经法规和相关政策,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中央财政政策的实施。你厅应将制定的相关监管工作办法和制度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

  请你厅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情况的书面报告上报财政部。你厅在执行本通知中如遇到问题或有相关建议,请及时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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