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财政部 » 正文

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2

财关税[2009]22号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11201112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