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及入库机构资格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4    浏览次数:2

苏科高发〔2014〕64号


  各省辖市、县(市)、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

  为鼓励引导天使投资支持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根据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的《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2014年度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及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被投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相关指标截止时间以股权投资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1)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立3年以内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

  (2)在江苏省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或属于"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3)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5)企业不属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投资成立的公司或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具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如:子公司等形式);

  (6)企业投资前一年度营业收入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不含无形资产)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

  2、已经列入天使投资机构库的天使投资机构可直接申请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尚未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入库:

  (1)在江苏省范围内注册登记,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2)天使投资机构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天使投资机构章程(或股东决议)中规定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本)的5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且已投资资本的3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

  (4)已投资3个或以上天使投资项目;

  (5)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总资产的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6)有3名或以上具备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7)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8)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9)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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