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9    浏览次数:5

粤府〔2016〕59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

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

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过渡期内工作衔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重要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在过渡期内的各项部署要求,迅速制订配套方案并组织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另行印发。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密切跟进增值税收入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入库调整和收入调库工作。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营改增有关政策解读,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提供支持。
  三、严明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行为,禁止变相出台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跨月、跨季度征税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税。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在正常办理程序外采取运动式的做法清理欠税、补税。严禁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
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
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