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0日,财政部、证监会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审核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推荐委员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两地同时发布新闻稿,公告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12家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日前,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两地会计行业和资本市场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背景和意义。
答: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是深化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以下简称H股企业)特别是A H股企业,由于同时在内地与香港上市,根据两地上市规则和监管要求,需要分别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两套财务报表,由两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两地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加重了H股企业的上市成本,也不利于两地会计行业的发展。随着内地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趋同、与香港等效,取消H股“双重审计”、推动内地符合资格的事务所直接从事H股审计的市场环境逐渐成熟。2007年12月6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会计审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明确提出要“尽快研究解决两地在对方上市的企业,以其当地的会计准则编制并由当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地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获对方上市地监管机构接纳”。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使更多更好的内地企业在港融资,促进香港资本市场更加繁荣,而且有利于两地会计行业加强合作与交流,实现共赢。
经过内地与香港的共同努力,2009年8月,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在对方上市的公司可选择以本地会计准则编制并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的建议架构》(以下简称《建议架构》),确立了H股企业可以选择按内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工作目标,并规定了推荐认可、后续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将来香港企业在内地上市,同样可以选择以香港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根据《建议架构》,财政部、证监会是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审核推荐机构,应当制定一套客观和透明的认可要求,用以对申请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择优审核推荐。为此,2009年11月9日,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财会便[2009]7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和工作程序等。《试点方案》已载于财政部和证监会网站。《试点方案》印发后,共有16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申请。经严格审核、综合评议,审核推荐委员会择优确定了向香港有关方面推荐的12家内地会计师事务所。
问:请介绍获准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过程。
答:财政部、证监会高度重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规则,确保审核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组织领导。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审核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委员会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成立联合工作组。
(二)严格审核。《试点方案》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在截止时间前,审核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共收到16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后,联合工作组对事务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按照《试点方案》进行了集中审核,并于2009年12月11日将相关申请材料在财政部、证监会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地考察。初审结束后,联合工作组结合公示情况启动了实地核查工作,赴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深圳、成都、长沙等地对提出申请的16家事务所总所及其9家分所进行了实地考察。联合工作组通过查阅工作底稿、核对相关账目、核实文件原件、约谈有关人员等,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国际业务开展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核查,并重点关注了事务所2009年度合并情况。之后,对每家事务所形成了独立的核查报告。
(四)综合评议。为保证审核推荐工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联合工作组根据《试点方案》和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能力要求设计了综合评议评分表,用以对申请事务所进行综合评议和择优选取。随后,委员会全体委员本着对申请事务所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实地核查报告为基础,独立地对每家事务所进行了评议打分,综合平均后形成各事务所的最终得分。
(五)上报审定。审核推荐委员会根据事务所得分排序结果拟订了推荐名单,报财政部、证监会领导审定,并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会计师公会就落实《建议架构》及相关安排达成共识后,予以公布。
问:财政部、证监会对获推荐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要求?
答:获推荐事务所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强化质量控制,树立品牌意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争取在香港做好H股审计工作,以获得香港市场的认可,作为“走出去”的第一步。从现阶段看,获推荐事务所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紧落实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工作。近期,财政部会计司与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密切配合,圆满解决了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涉及的工商登记名称问题,有关税收支持政策也在协调之中。获准推荐的事务所要把握机遇,按照《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快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切实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适应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各项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一体化制度。未完成转制的,不得参加两年后进行的下一轮审核推荐工作。
第二,强化内部治理、提高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巩固和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一体化。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打造强有力的后台支持系统,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统一。获准从事H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公布后,可以预见大中型事务所之间还会发生新一轮的整合重组。我们鼓励事务所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但在整合过程中,事务所一定要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中管理,坚定不移地实行全面一体化管理。
第三,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认可度的注册会计师。人才,尤其是高端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走出去”的核心因素,也是能否胜任H股审计的关键所在。国家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均明确提出要培养造就具有国际资质和国际水平的注册会计师。12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立即行动起来,放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吸引培养人才,全面增加人才培育投入,加快形成、充实、优化从事H股审计的人才团队,为确保H股审计质量奠定稳固强大的人才基础。
问:财政部、证监会对于此次未获推荐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有何考虑?
答:根据《建议架构》和《试点方案》,审核推荐事务所应遵循严格审核、优中选优的原则。本着对香港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负责的态度,财政部、证监会一直并将继续坚持质量为先,根据此次获准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来的执业情况和各方面反应,再择机启动新一轮审核推荐工作。
新一轮审核推荐工作将本着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有进有出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申报条件,将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稳定在10家左右。对于那些不在此次推荐行列的会计师事务所,希望通过优化整合、改善内部治理、提高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强化一体化管理等手段努力做大做强做优,争取参加新一轮审核推荐工作;对于已经获准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如不能持续符合申报条件,将撤回推荐。
问:财政部、证监会对获准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采取哪些后续管理措施?
答:财政部、证监会将根据内地与香港有关后续监管协议的要求,按照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体制和政策措施,对获准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持续符合审核推荐要求并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
第一,持续资格审查。推荐资格不搞“终身制”,并非永久有效。财政部、证监会将健全完善动态考核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每年对获推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的执业质量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价,一经发现获推荐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存在执业质量隐患或其他不符合《试点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将撤回推荐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同时通知香港有关机构和交易所将其从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册中删除。
第二,严格业务报备。为及时了解获推荐事务所H股审计业务的开展情况,获推荐事务所必须依据《试点方案》要求,在出具H股审计报告并于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报送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在每年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中单独报送上年度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情况说明。
第三,及时沟通交流。财政部、证监会将通过与香港有关方面的定期和不定期沟通及时了解获推荐事务所H股企业审计情况,并根据两地后续监管协议对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进行调查或检查;发现存在审计不当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告知香港有关方面。
问:如何看待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H股审计业务过程中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
答:近年来,财政部、证监会积极推动、大力支持两地会计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并给予众多政策优惠。近期,财政部会计司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正式签署协议,同意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在此前已豁免“会计”、“财务成本管理”、“审计”三个考试科目的基础上,进一步豁免“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考试科目。这是内地与香港加强会计交流合作的又一重要举措。关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业务,财政部、证监会多次强调两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的重要性。比如,在《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公司的成员所”是内地事务所申请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基本条件之一。此次获准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内地事务所应当与香港成员所继续加强合作,照顾彼此关切,维护双方利益,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两地会计行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H股审计业务过程中,要重视发挥其香港成员所或分所的窗口和平台作用。要充分借助香港窗口事务所的丰富经验,全面做好两地事务所对接工作,由内地所与其合作的香港所面对面进行审计业务深度交流,周密编制H股审计工作方案,确保承接与实施H股审计业务万无一失。12家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与对应的香港窗口事务所为:(1)立信与BDO香港;(2)天健与天健(香港);(3)立信大华与BDO香港;(4)信永中和与信永中和(香港);(5)安永华明与安永(香港);(6)国富浩华与国富浩华(香港);(7)京都天华与京都天华(香港);(8)普华永道中天与罗兵咸永道;(9)德勤华永与德勤(香港);(10)毕马威华振与毕马威(香港);(11)中瑞岳华与中瑞岳华(香港);(12)大信与香港大信梁学濂。
需要强调的是,内地事务所正式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将会涉及H股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问题,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这一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需要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周期。鉴于公告名单时已近年底,可以合理预期,除IPO业务外,2010年H股年报审计将较少出现变更事务所情况。因此严格地说,2011年只是内地12家事务所熟悉情况的一年,即使从2012年起逐步开始承接H股审计业务,也属于市场选择行为。内地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这段宝贵时期,加强与香港窗口事务所的务实合作,取长补短,共同为香港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