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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瓶颈的重要制度创新——财政部会计司解读《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2

   

  近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的重大举措,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重要制度创新。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现状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别是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制”)。根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71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892家(不含分所),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4428家,占64%;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464家,占36%(见下表)。尤需指出的是,在2009年度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3家为合伙制事务所,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选择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比例失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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