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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2014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领域项目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4    浏览次数:1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上海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支撑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根据国家和上海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二五”科技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本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一)合作地域

  本指南所指长三角合作地区包括:浙江省、江苏省和安徽省。

  (二)支持领域

  1.公共安全领域:跨省市食品溯源和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及示范应用;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及救援保障技术的开发及示范应用;危险品输送跨省市监控技术的联合开发及示范应用;重大突发性传染疾病的联防联控技术的开发及示范应用。

  2.民生保障领域:北斗导航技术在长三角地区的示范应用;农产品高效生产与质量保障体系联合研究及区域示范应用;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的联合研究和诊治及相关医疗协同服务保障技术的开发及区域示范应用。

  3.环境保护领域:区域大气污染、突发自然灾害联合预测预警系统研发及示范应用;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自然资源保护技术的联合研发及示范应用。

  二、进度要求

  项目要求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

  三、优先支持

  (一)上海与江苏、浙江或安徽二省及以上地区有关单位共同合作承担的科技联合攻关项目。

  (二)本市科研单位与科技型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实施的区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

  (三)该申请项目近两年获得长三角地区合作方所在省(苏、浙、皖)科技厅立项支持。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资质要求: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须由申报主体单位与浙江、江苏、安徽的单位共同合作实施,聚焦长三角区域共性关键技术的需求,并能形成区域示范应用,对长三角地区整体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支撑作用。申报单位必须与长三角地区合作单位就开展联合攻关签订正式合同(见申报要求第七条),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

  (三)项目申报单位(上海)负责项目组织与实施,合作单位(苏、浙、皖)作为参与单位。项目须已在合作单位所属地(苏、浙、皖)科技厅立项或备案,并提供相应立项或备案证明。项目资金投入与任务分工应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任务量自行分配,项目合作单位间有股权关系的请在申报材料中进行说明。

  (四)项目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课题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项目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五)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责任人已承担市科委同类型、同内容项目,以及承担有到期未验收项目的,不再给予支持。已申报今年市科委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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