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中小企〔2014〕12号
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4〕12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平台的认定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已经被认定为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含2013年度市级示范平台),或获得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4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软件名城及试点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两化融合试验区中如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清洁生产中心等,可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管理办法》中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天津市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申报资料采取纸质和网上同时上报的方式,申请示范平台的单位请向市中小企业局申领登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
三、申报工作要求
各申报单位应于4月10日前上报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完成网上提交,过期不再受理。工作中如有问题可与我局创新发展处联系。
2014年3月14日
(联系人:王爱民;电话、传真:24219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