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依法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我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几点意见,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集体林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我省已从2015年开始对集体林不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各地要认真按省委省政府下达各地的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目标任务,通过森林资源档案数据预测本地区的年森林增长总量,测算出年度最大采伐消耗量,确保森林“双增”目标的实现。同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申请采伐林木年龄等情况,优先解决灾害林木、救灾抢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困难群众的采伐需要。
对国有林,我省将继续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省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各市属国有林场由各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从严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量。
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简洁明了的林木采伐申请审批流程图,将其公布在网络、报刊、公告栏、办事窗口等,并提供统一的采伐申请表格文书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式样。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包括采伐家庭承包责任山、自留山及非林地上自有林木等,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申请采伐的,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三、转变采伐作业监管方式
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的现场监管方式,由林权所有者和采伐者对林木采伐作业伐区进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林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林权所有者和采伐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出现违规采伐、没有及时更新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在采伐限额内,可探索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皆伐作业按设计面积进行控制的伐区管理办法,对做好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相应措施的,连片皆伐面积可控制在100公顷内。
四、放宽竹林、果树林等的审批与经营利用
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果树林(荔枝、龙眼、柑橘等)、茶树林、橡胶林的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由省林业厅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及以下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中的竹林(含毛竹)的采伐实行由经营者自主决策,不再纳入凭证采伐管理,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竹林、果树林、茶树林、橡胶林,以及省级生态公益林(包括竹林和果树林)中其他乔木树种散生木的采伐仍由省林业厅审批。
五、规范木材运输检查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木材凭证运输范围,对三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苗圃培育的绿化苗木(不包括采挖移植的树木)、竹材及其制品等不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的,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各执法机构不得以无证运输为由实施处罚;各地要切实优化木材检查站布局,深入推进木材运输巡查工作,建立木材流动巡查执法和固定检查相结合的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其维护林区秩序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严防公路“三乱”行为。
六、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建设
各地要继续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确保基层站所的正常运作。在放宽集体林采伐管理政策的同时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和乱挖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公安、纪检监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沟通联系,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充分调动集体林区林农爱林、护林的积极性。
本通知自2016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粤林〔2014〕62号文废止。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2.广东省林木采伐申请表(式样);3.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范本);4.广东省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式样);5.广东省采伐林木告知书(式样),此略。
广东省林业厅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