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4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巢湖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起,对我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一)调整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是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需要。2006年以来的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覆盖面广、补贴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对促进渔业发展、增加渔民收入、维护渔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特别是扭曲了价格信号,与渔民减船转产政策发生“顶托”。为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有必要及时进行调整,有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挂钩,渔业用油成本由水产品价格“随行就市”进行传导,在相关政策引导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调节渔船数量和作业方式,切实降低渔业捕捞强度。

(二)调整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是促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渔业的需要。2006年以来,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刚性增长,既造成了渔业对油价补贴的严重依赖,又加重了财政负担。为激发渔业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保持现有支持力度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统一要求,盘活资金存量,优化支持结构,将主要用于弥补渔业生产成本、针对渔民个人的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既着力保障广大渔民基本利益,又大力推进解决减船转产、渔业生态环境修复、渔船标准化建设等长期制约渔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渔业建设。

    (三)调整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是扩大政府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的需要。当前,我省渔船装备落后,安全性较差,能耗和污染较重,资源破坏性较大;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薄弱,防灾减灾功能不足;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对环境和生态影响较大;渔港渔政基础设施薄弱,信息化手段落后。加大渔港公共基础设施等现代渔业装备建设,既有利于保障渔民作业安全,提高节能环保性能;又有利于加快渔业生态环境修复,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有利于扩大政府投资,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四)调整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是改进财政支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渔业情况复杂,渔船等补贴对象作业量、用油量信息采集较难,监管手段滞后,导致补贴政策执行效果弱化。为此,有必要改进财政支持方式,将大部分渔业油价补贴资金转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发挥基层政府信息对称、就地就近监管的有利优势,改进监管方式,提高补贴效率。

二、补贴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为指导,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促转型为目标,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综合设计,发挥合力。统筹考虑渔业发展、渔民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着眼渔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等措施和手段,强化目标考核,改进管理,形成合力,推动减船转产、降低捕捞强度等目标顺利实现。二是调整结构,健全机制。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统一要求,改革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和油价挂钩的做法,调整优化补贴方式,减少捕捞业油价补贴,健全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与渔民保障、渔业发展、渔区稳定相协调的新机制。三是明确责任,平稳推进。落实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主体责任,继续实行“市县(区)长负责制”,强化市、县(区)统筹,由市、县(区)通盘解决渔业稳定发展等重点问题,确保本地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平稳推进。

(三)目标任务。通过调整优化补贴方式,实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健全渔业支撑保障体系,完善机动渔船分类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将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并在此基础上逐年递减;力争到2019年底省内捕捞渔船数减少20%以上,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渔业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三、补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立足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作为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对渔民生产成本补贴的政策属性,按照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采取项目申报制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政策调整后对渔民渔船直接发放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级财政,其余部分按“因素分配法”切块到市,由市政府统筹用于支持建立捕捞渔民渔船退出机制,鼓励渔民转产转业等。

 (一)坚持保障重点,强化对现代渔业建设的支撑,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建设。一是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现代水产养殖基础建设。对纳入油价补助范围的机动渔船自愿退出捕捞行业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推动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同时,支持现代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二是支持渔船更新改造等现代渔业装备建设。适应渔业发展现代化、专业化的新形势,在严控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双控”指标、不增加捕捞强度的前提下,对纳入油价补贴范围且继续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的老旧机动渔船有计划、有步骤实施更新改造。同时,支持渔船集中停泊码头和渔政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渔业发展条件。

(二)坚持有保有压,优化补贴结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政府统筹用于解决渔民生产成本和现代渔业发展。一是稳定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养殖机动渔船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二是捕捞业按机动捕捞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在保障渔业补贴发放资金需要的基础上,其余补助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统筹用于加快现代渔业发展。

四、补贴政策调整的保障措施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一)实行市县(区)长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区)要提高对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实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市县(区)长负责制”,落实市、县(区)政府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做好衔接配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包括补贴标准、渔船更新改造及拆解补助标准、减船转产等在内的具体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制发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做好指导、监督与考核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制定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补贴政策调整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考虑;捕捞渔船数量压减分年度实施计划;渔船更新改造的目标和分年度计划;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重点和具体安排;鼓励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集中停泊码头和渔政信息化基础建设、推动机动渔船更新改造、建设现代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安排及预期效果等,作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区)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报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省农业委员会对各市、县(区)捕捞渔船及功率压减指标进行确认落实,每年对各市、县(区)减船任务完成情况和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市、县(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赢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切实保障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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