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企管发〔2014〕1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精神,针对当前有的地区福利企业监管不规范、行政执法力度不到位,少数福利企业侵害残疾人职工权益的现象,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法制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学习
区(县)民政部门应重新审视福利企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组织福利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沪民企管发[2007]2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流[2008]10号)等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强化法制观念,依法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法人和财会人员培训
区(县)民政部门要把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残疾人专管员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定期分批组织人员开展培训,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格的院校和培训机构进行。一要组织企业法人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引导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努力创造残疾人就业岗位,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二要组织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政策、财经纪律、财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按时足额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收入发放,保障残疾人职工基本利益;三要组织残疾人职工开展劳动技能、安全生产、心理疏导和心灵慰藉等方面知识培训,确保残疾人职工工作环境安全和身心康复。
三、进一步加大福利企业督查力度
区(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大对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全面普查方式,重点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的执行情况、福利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设备的执行情况、历年形成的(07年前减免税资金使用)减免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按规定做好各类检查记录。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报送市民政部门,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并函告税务等部门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虚假材料申办福利企业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及时将情况函告税务等相关部门,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计入福利企业诚信档案。
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组织、明确责任,务求实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市民政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法制思维,增强法制意识,应用法制方式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福利企业督查检查工作的指导,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加强监管,提高行政效能,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工作中经验、典型应及时予以总结,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切实保障福利企业和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