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6〕40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
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
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政府决定自2016年8月至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和城市运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坚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总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持超前辨识预判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安全风险,坚持综合施策管控安全风险,切实解决“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有效提升全省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减少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面制订完善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规范、标准和指南,明确城市各类风险点、危险源风险辨识的牵头部门、工作原则、操作程序、分析方法、记录形式等要求,解决“认不清”的问题;对城市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深入排查、科学评估,全面查清风险点、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探索建立统一的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决策分析系统,解决“想不到”的问题;通过科学评估、动态管理、分级监管,及时发现城市风险点、危险源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通过制度、技术、管理等措施对其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管控,降低风险,解决“管不到”的问题。通过深入开展风险点、危险源整治,由点及面,全面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二、排查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的对象是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设备设施和活动等,包括:
(一)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二)城市综合体、客运车站、地铁站、渡口、码头、民用机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寺庙、教堂、医院、福利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建筑工程、交通设施、桥梁、地下空间等大型建设项目。
(四)事故易发多发路段、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危房、烂尾楼、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
(五)轨道交通、电力设施、隧道桥梁(含高架桥)、燃气、管线管廊、电网、通信、建筑用升降机、电梯及游乐设施、燃气煤气瓶、玻璃幕墙、户外广告牌、城市旧挡土墙等重点设备设施;商船、游船、渡船、渔业船舶、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等重点交通运输设备设施。
(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七)易受台风、暴雨影响而引发事故的设备设施和重点地质灾害点,以及城市低洼区、地下立交通道等内涝黑点等。
(八)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风险点、危险源。
三、责任分工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协调下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落实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负总责。
省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责编制有关工作指南,督促、指导各地区以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省有关单位和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工作职责,全面梳理本行业领域工作重点、薄弱环节,牵头开展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明确工作规范和标准,推动全面普查、辨识、评估和管控风险,整治隐患。突出以下重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牵头组织各类学校、教育系统其他企事业单位、校办企业和校车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民族宗教委牵头组织民族和宗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的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公安厅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和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全省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司法厅牵头组织全省监狱、戒毒单位等风险点、危险源的排查整治;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地质灾害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核与辐射安全,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过程中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城镇燃气、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屋使用和维护,城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物流行业(重点突出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水利厅牵头组织水利行业(重点突出城市中心或周边的水库、枢纽、农村水电站的附属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农业机械、农药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林业厅牵头组织林业行业和森林防火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商务厅牵头组织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风险点、危险源的排查整治;省文化厅牵头组织全省文化市场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体育局牵头组织公共体育设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渔业船舶、渔港水域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质监局牵头组织特种设备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机械、轻工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旅游局牵头组织旅游景区、景点和旅行社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人防办牵头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在建工程)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地震局牵头组织开展城市中大型化工厂、炼油厂及储存设施、大中型水库大坝及枢纽工程、中小学校校舍等的地震灾害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组织实施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震情和地震灾情速报;省气象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雷电灾害防御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广东海事局牵头组织辖区内水上交通(重点突出水上客运领域、船舶碰撞桥梁环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领域)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省邮政管理局牵头组织邮政行业风险点、危险源隐患排查整治;南方能源监管局牵头组织电力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辖区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安全环境(重点突出在铁路线路两侧取土、挖砂、堆土,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品,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设置的建(构)筑物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等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等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民航广东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民航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和标准。省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加快研究制定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相关指导性配套文件,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普查范围。充分研究分析本行业领域行业特点、事故规律,找准、找全业务工作对应的安全风险领域、风险环节,明确纳入普查、辨识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二是明确分级标准。结合本行业领域监管实际和工作需求,结合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可能性,原则上将风险点、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分为“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也可根据实际另行确定相关标准。三是明确管控措施。立足于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以重大风险优先、循序渐进、动态管理为基本原则,明确风险点、危险源的分级管控要求。四是明确工作要求。明确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的组织、职责、程序、步骤、监督、考核以及建档等要求,对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形成有力指导。
(二)全面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普查和评估。各地、各单位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发动各方力量,全面深入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调查、辩识、建档,查清各类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底数;组织技术力量对城市风险点、危险源进行科学评估,分析风险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确定其风险等级。
(三)建立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电子图。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统一的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绘制城市风险点、危险源分布电子图,分门别类明确每一处风险点、危险源具体分布、管理和监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控状态,并建立工作管理机制,确保及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图。
(四)实行城市风险点、危险源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的原则,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结合实际对各风险点、危险源提出科学有效、具体详实的管控措施,实现分级动态管理。督促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单位积极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督促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切实规范安全风险管控。
(五)强化重大风险点、危险源风险管控措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突出加大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定期对红色、橙色风险进行分析,及时发布公告、警示、预警信息,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强化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隐患、问题闭环管理机制,对产生高风险的重大隐患,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及时消除。对高风险且无法有效管控降低风险的风险点、危险源,要依法落实关闭、取缔等措施;对无法关闭、取缔的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要结合实际划定禁区,尽可能把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六)建立城市风险点、危险源长效治理机制。完善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建立完善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产生。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城市运行安全管理法规标准缺陷,加强相关法规和标准研究制定。强化城市风险点、危险源安防技术保障,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精准、高效建设生命防护工程。运用法治手段从严治理城市风险点、危险源,严厉打击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针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五、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8月中旬)。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关标准、明确范围和要求;各地区制订方案,分解实施任务,落实责任,动员部署,宣传发动。
(二)集中排查、管控和整治(8月下旬-11月底)。各企业、单位全面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自查;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深入排查、辨识、评估和定级,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电子图,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已形成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治。
(三)巩固深化(12月)。对各地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对重大风险管控情况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总结和考核,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由各分管副省长结合各自分管工作和领域,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检查、督促分管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好排查整治行动,并明确由袁宝成副省长牵头,省政府副秘书长钟旋辉和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省安委办承担。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工、周密部署、层层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有序高效开展。
(二)注重统筹协调。要科学合理安排,全面有序推进专项行动。省有关部门要在督促推动基层单位开展普查摸底工作的同时,抓紧制定工作规范,明确辨识、分级标准及电子图、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衔接。要保障开展专项行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财政投入,在专项行动中建设一批生命防护工程,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三)全面排查整治。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层层发动基层力量,彻底排查城市中各类风险特别是重大风险,确保不留死角、盲区。要严格落实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管控措施,把握规律、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精准发力,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整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降低城市安全风险。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风险点、危险源,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该取缔的取缔,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全力筑牢城市安全防线。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和网络舆情引导力度,全面提高广大企业、社会各界对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系统,加强“12350”等各类安全生产相关举报电话的宣传和管理,实现各行业举报投诉系统在全省上下互联互通。对不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不依法查处事故隐患的行为,要坚决问责。同时,要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通过电话举报事故隐患,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强化督促检查。由省安委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省安委会将专项行动作为2016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方案制定、组织领导、信息报送、工作成效(包括标准建立、评估定级、数据库和电子图建设、管控措施落实等)、工作总结等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督促,强化考核。
各地区、省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省各部门应包括相关工作规范、标准)和总体工作总结,分别于2016年8月31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区、省各部门和单位要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省安委办报送上月《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和月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贺磊、廖琦、孙兰军,电话:020-83135928、83135915、83135384,传真:020-83135940,邮箱,gdsawb@163.com)。
附件: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
省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