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和驻内地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司发通〔2013〕156号)我局将开始2013年度对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各驻上海代表处的年度检验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年检备案的时间
2014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二、年检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代表处2013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代表处2013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应说明业务范围,办理法律事务总件数,法律事务涉及的专业类别、国家或地区,代表处业务收入等事项;
2.代表处和中国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与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应指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交流合作的类型与内容、接纳培训中国律师的情况等;
3.代表处常驻代表情况,应同时注明代表的变更情况;
4.代表处聘用辅助人员情况,应同时注明人员的变动情况;
5.代表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统计至2013年12月31日;
6.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的纳税情况,纳税情况统计至2013年12月31日;
7.代表处及其成员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中规定义务的情况;
8.代表处认为需要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代表处现任代表2013年度执业行为良好的证明文件。该文件需由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出具,并经公证和认证。
(三)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文件。应当将上海代表处及其代表纳入保险范围,该文件需经公证和认证。
(四)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
(五)《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公告登记表》(见附件1)。
(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代表情况表》(见附件2)。
(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雇员情况表》(见附件3)。
(八)《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见附件4)。
以上所有文件请提供正本一套即可,外文材料请附中文译文。
(一)、(五)、(六)、(七)、(八)项需经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三、年检注册费的支付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的年检费自2014年起将不再予以收缴。
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处,请持代表处执业证副本及现任代表的执业证到我局律师工作管理处(2307室)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代表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我们将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逾期办理年度检验的代表处,将不予以年检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