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6〕28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面积
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
2.2 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2.3 地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电力企业
2.5 专家组
3 风险评估
3.1 电力系统风险
3.2 城市生命线系统风险
3.3 社会民生系统风险
4 情景构建
4.1 电力系统情景
4.2 城市生命线系统情景
4.3 社会民生系统情景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
5.2 预警
5.2.1 预警发布
5.2.2 预警行动
5.2.3 预警解除
6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6.2 应急响应
6.2.1 响应启动
6.2.2 响应调整
6.3 任务分解
6.3.1 电力系统应对措施
6.3.2 城市生命线系统应对措施
6.3.3 社会民生系统应对措施
6.3.4 公众应对措施
6.4 应急联动
6.5 现场处置
6.6 社会动员
6.7 应急评估
6.8 应急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处置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恢复重建
8 信息发布
9 能力建设
9.1 队伍保障
9.2 资金保障
9.3 物资保障
9.4 技术保障
9.5 通信保障
9.6 交通保障
9.7 电源保障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10.2 宣教培训
10.3 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2 附件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12.1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Ⅰ级)
12.2 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Ⅱ级)
12.3 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Ⅲ级)
12.4 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2)属地为主,处置有序。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确保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3)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南方能源监管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启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省长。
召集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南方能源监管局局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南方电网公司分管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金融办,省新闻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民航中南管理局、南方能源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称电网企业),省粤电集团、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公司等(以下称发电企业)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及管控等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发布、媒体报道等有关事宜。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企业设施修复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做好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巡查,必要时,采取价格应急干预措施。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电力、油品等重要生产资料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与市场供应;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确保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4)省教育厅:负责指导事发地各级学校(不含技校)、托幼机构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依法监控公共信息网络。
(6)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省财政厅: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技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
(9)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威胁电力设施的地质灾害灾情风险评估,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10)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重大污染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应急水源水质监测、保护及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处置等工作。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正常应急供水、市政照明及城市主干道的路障清理等工作,保障排污设施正常运转。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输工具,疏导滞留旅客,优先保障发电燃料、应急救援物资及必要生活资料等的公路、水路运输;指导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13)省水利厅:负责及时提供大面积停电事件事发区域水文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信息;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本省具备应急发电条件的小型水电站提供应急电源。
(14)省林业厅:负责做好森林火险预警及风险评估工作;协调电力抢修中林木砍伐工作。
(15)省商务厅:负责做好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与应急调度工作;承担重要生产资料流通、重要消费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有关工作。
(16)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停电地区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供电保障。
(17)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及时启用应急广播电视输出和传输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广播信号正常传输。
(18)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9)省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衍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支持有关单位防范、处置、化解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问题。
(20)省新闻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1)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为大面积停电事件所需进口物资装备提供通关保障。
(22)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组织疏导、运输机场滞留旅客,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及必要生活资料等的空中运输。
(23)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5)省气象局:负责开展重要输变电设施设备等区域气象监测、预警及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26)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7)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8)省铁投集团:负责组织疏导、运输所辖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的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
(29)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疏导、运输所辖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的所辖铁路运输。
(30)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下称电力企业):负责维护本企业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做好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及时修复受损电力设施;加强对所辖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巡查防护,及时报告险情。
2.2 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指挥中心)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南方能源监管局代管。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大面积停电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联席会议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联席会议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
2.4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电网调度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
2.5 专家组
南方能源监管局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风险评估
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评估,明确大面积停电事件防范和应对目标。
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主要分为电力系统风险、城市生命线系统风险和社会民生系统风险等三个方面。
3.1 电力系统风险
3.1.1 自然灾害风险
暴雨洪涝、热带气旋、强对流天气、雷击及冰(霜)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电网遭受破坏或连锁跳闸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1.2 电网运行风险
电网设备故障,电网设计方面的不足及电网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的稳定性,电网控制、保护水平与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难以实现有效匹配等因素导致或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1.3 外力破坏风险
蓄意人为因素、工程施工等外力破坏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
3.2 城市生命线系统风险
城市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对电力的依赖性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对城市生命线工程造成较大威胁,易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3.3 社会民生系统风险
大面积停电事件可能对商业运营、金融证券业、企业生产、教育、医院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冲击。
4 情景构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常见应急情景包括电力系统情景、城市生命线系统情景和社会民生系统情景等三个方面。
4.1 电力系统情景
南方区域主网重要枢纽变电设备、关键输电线路发生故障,南方电力系统失稳甚至解列,广东电网孤网运行,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大量动作,损失负荷超过广东负荷的30%以上,可能导致珠三角地区、粤东、粤西、粤北分片运行,局部地区电网停止运行,引发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
4.2 城市生命线系统情景
(1)重点保障单位:党政军机关、应急指挥机构、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停电、通信中断、安保系统失效等;高层建筑电梯停止运行,大量人员被困,引发火灾等衍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2)道路交通:城市交通监控系统及指示灯停止工作,道路交通出现拥堵;高速公路收费作业受到影响,造成高速公路交通拥堵;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城市轨道交通:调度通信及排水、通风系统停止运行;列车停运,大量乘客滞留。
(4)铁路交通:列车停运,沿途车站人员滞留;铁路运行调度系统及安检系统、售票系统、检票系统无法正常运转;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5)民航:大量乘客滞留机场,乘客因航班晚点与机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6)通信:通信枢纽机房因停电、停水停止运转,大部分基站停电,公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7)供排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无法正常供应;城市排水、排污因停电导致系统瘫痪,引发城市内涝及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等。
(8)供油:成品油销售系统因停电导致业务中断;重要行业移动应急电源和救灾运输车辆用油急需保障。
4.3 社会民生系统情景
(1)临时安置:人员因交通受阻需临时安置。
(2)商业运营:人员紧急疏散过程中发生挤压、踩踏,部分人员受伤。
(3)物资供应:长时间停电导致居民生活必需品紧缺;不法分子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4)供气:部分以燃气为燃料的企业生产及市民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5)企业生产:石油、化工、采矿等高危企业因停电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甚至引发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
(6)金融证券: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无法交易结算,信息存储及其他相关业务中断。
(7)医疗:长时间停电难以保证手术室、重病监护室、产房等重要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持续供电,病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8)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如遇重要考试,可能诱发不稳定事件。
(9)广播电视: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中断,影响大面积停电事件有关信息发布。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
各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监控及研究,提高电力系统通信和调度自动化水平;加强电网建设,构建灵活可靠的电网结构,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各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所管辖的水电站大坝运行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程度。
5.2 预警
各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监控,完善电网运行风险预测预警报告及发布制度,健全电力突发事件研判机制。
5.2.1 预警发布
(1)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南方能源监管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
(2)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同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南方能源监管局应及时组织有关电力企业和专家进行会商,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必要时,通报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相邻省(区)人民政府。
5.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交通、通信、供水、电力、供油等行业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燃料。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公安、交通、供电、通信、供水、供气、供油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油、通信、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联动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2.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1)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将影响范围、停电负荷、停电用户数、重要电力用户停电情况、事件级别、可能延续停电时间、先期处置情况、事态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向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南方能源监管局报告,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涉及跨省(区)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南方电网公司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2)事发地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南方能源监管局及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南方能源监管局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通报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初判为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省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6.2 应急响应
6.2.1 响应启动
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联席会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应急响应。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联席会议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联席会议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2)Ⅱ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联席会议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联席会议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3)Ⅲ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南方能源监管局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或协调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南方能源监管局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县(市、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或协调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等级,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6.2.2 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3 任务分解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尽量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损失。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主要应对任务包括:
6.3.1 电力系统应对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有关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1)有关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启动Ⅰ、Ⅱ级响应时,具备抢修条件的,电网企业抢修队伍力争分别在3天、5天和7天内恢复城区、镇和村供电;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时,具备抢修条件的,电网企业抢修队伍力争分别在2天、3天和5天内恢复城区、镇和村供电。
(2)有关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尽快恢复党政军重要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重要通信机楼、自来水厂、排水、地铁、机场、铁路、医院等重要电力用户、中心城区的电力供应。
(3)有关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迅速组织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4)重要电力用户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区域、重大关键设施设备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重要负荷正常供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3.2 城市生命线系统应对措施
(1)重点保障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解救受困人员,开展火灾救援。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网企业提供应急保供电。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道路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行监测,及时发布路网运行信息,并实施公路紧急调度。道路管理、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清理路障。
(3)城市轨道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地铁出入口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人员转移疏散;启用紧急排水系统;及时发布停运等相关信息。
(4)铁路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维护车站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铁路部门负责组织人员转移疏散;为车站滞留人员协调提供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发布停运等相关信息。
(5)民航: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维护机场候机大厅等区域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应急航空调度,保障民航飞机航行及起降安全。机场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启用应急备用电源,保障塔台及设施设备电力;组织人员转移疏散;为机场滞留人员协调提供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及时发布停航等相关信息。
(6)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并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重要机楼提供应急保供电。
(7)供排水:供水企业启用应急供水措施。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防范处置工作。
(8)供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做好重要用户保供电所需应急用油的保障工作。
6.3.3 社会民生系统应对措施
(1)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安全、交通引导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安置点实施救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应急交通运力转移受灾群众。商务部门负责受灾群众所需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的调拨与供应。卫生部门负责安置点的消毒防疫工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网企业为临时安置点提供应急保供电服务。
(2)商业运营: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维护正常秩序。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
(3)物资供应: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物资供应价格的监控与查处。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受灾群众所需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的调拨与供应。
(4)供气:供气企业及时启用燃气加压站自备应急电源,保证居民燃气供应。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城市供气主管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
(5)企业生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石油企业生产系统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电网企业为石油企业提供应急保供电。石油企业负责组织生产系统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金融证券: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金融机构正常运营秩序。金融机构启用应急发电措施。有关电网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应急保供电。必要时,金融管理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金融机构防范、处置大面积停电造成的金融风险问题。
(7)医疗:重点医疗卫生机构(急救指挥机构、医院、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及时启用应急保障电源。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卫生计生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保障应急供水、供油、通信、交通等。
(8)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学生安抚及疏散,必要时,协调商务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物资的应急供应。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学校校园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9)广播电视: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启用应急保障电源。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
6.3.4 公众应对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公众要保持冷静,听从应急救援指挥,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及时通过手机、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了解大面积停电事件最新动态,不散布虚假或未经证实的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鼓励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公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1)户内:拔下电源插头,关闭燃气开关,减少外出活动。在电力供应恢复初期,尽量减少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2)公共场所:打开自备的手电筒或手机照明工具观察周边情况,按照指示指引有序疏散或安置,避免发生挤压、踩踏事故;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群体。
(3)道路交通:主动配合道路交通疏导,为应急救援、应急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预留救援通道。
6.4 应急联动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油及教育、医疗卫生、金融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应急联动机制主要包括应急联络对接机制、重点目标保障机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等。
(3)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5 现场处置
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抢修及援助物资装备的接收与分配。
6.6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各有关单位、各电力用户等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6.7 应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联席会议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6.8 应急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7 后期处置
7.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评估由省指挥中心组织开展,相关处置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7.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减轻或者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
7.4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受损设备进行修复或重建的,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家能源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和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8 信息发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省、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2)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9 能力建设
9.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9.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9.3 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9.4 技术保障
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单位)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9.5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9.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求。
9.7 电源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及电力企业应做好电力系统应急电源规划布局,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增强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移动应急电源,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10.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0.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11.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1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11.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12 附件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12.1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Ⅰ级)
(1)区域性电网减供电负荷30%以上;
(2)全省电网减供电负荷30%以上;
(3)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12.2 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Ⅱ级)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2)全省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3)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4)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12.3 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Ⅲ级)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2)全省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