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8月16日以粤环函〔2016〕945号发布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以往的做法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为推进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管理,规范和统一我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对于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http://www.vecc-mep.org.cn)无法查询到的车型,车主对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并到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申请通过技术鉴别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适用本规范。对于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可以查询到的车型,按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标志。
2.编制依据
本规范引用了以下法规、文件和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本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6〕4号)
(4)《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
(6)《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 44/592-2009)
(7)《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 44/632-2009)
(8)《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 44/593-2009)
(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
3.技术鉴别工作流程
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包括申请和受理、装置形式核查、尾气排放检验、结果审定和标志发放等环节(具体工作流程详见附录A)。
4.申请和受理
车主到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领取申请审核表(格式可参照附录B),并按要求填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等与原件相符的资料复印件。如果是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形式审查,同时通过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且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应当受理技术鉴别申请;对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地方环保部门受理技术鉴别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车主带齐资料原件并将车辆开到指定地点进行装置形式核查和尾气排放检验,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关检验检测事项。
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装置形式核查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装置形式核查重点查看车辆是否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器和氧传感器,其具体核查方法详见附录C。
6.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装置形式核查方法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装置形式核查重点查看车辆是否装用电控喷油装置。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电控喷油装置主要包括电控直列泵、电控分配泵、电控单体泵和高压共轨系统。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电控燃油喷射装置形式核查首先需要在发动机喷油装置上查找喷油控制装置及控制电缆,如有喷油控制装置及控制电缆则需进一步查找发动机ECU电控单元,如喷油控制装置、控制电缆及ECU电控单元齐备则一般为电喷发动机,否则一般为机械喷射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电控喷油装置形式核查方法详见附录D。
7.尾气排放检验
装置核查通过的车辆还必须进行尾气排放检验,以确认车辆所装载的尾气排放控制装置的实际有效性。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方法采用车辆登记地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污染物限值采用绿标车所执行的最低排放限值,即国Ⅰ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所执行的污染物限值。不同检测方法对应的绿标车执行的最低排放限值详见附录E。
8.结果审定和标志核发
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查询结果、装置形式核查结果和尾气排放检验结果,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决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该车型,车辆同时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器和氧传感器,尾气排放检验结果达到国Ⅰ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所执行的排放标准。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该车型,车辆装用电控喷油装置,尾气排放检验结果达国Ⅲ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所执行的排放限值。
9.技术鉴别工作管理要求
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人员需对鉴别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做好记录。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车辆信息、车主信息和申请材料等均需要全部存档;其次,工作人员进行车辆装置核查时需要对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等做好记录并拍照存档;再次,车辆排放检验的报告和最终标志核发情况等材料也要一并存档。上述所有技术资料,除做好书面资料的装订归档外,还应做成电子档案材料方便日后查询。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中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处罚。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各地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10.后续排放检验管理要求
对于通过技术鉴别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时,其尾气排放污染物限值采用绿标车所执行的最低排放限值,即国Ⅰ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所执行的污染物限值。
本规范自2016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附录(A.车辆环保标志技术鉴别流程图;B.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C.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装置形式核查方法;D.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装置形式核查方法;E.绿标车执行的最低排放限值),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