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钢铁行业落后设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立即淘汰用于地条钢、普碳钢和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等落后设备。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以上钢铁行业落后设备禁止在广东省内使用,并限于2016年11月30日前依法拆除。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特此通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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