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
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22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省府办公厅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建设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专栏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14〕273号)同时废止。请省直各牵头部门按照修订后的建设规范,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请各地级以上市按照修订后的建设规范,结合本地实际,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省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