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财政部、农业部获悉,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225亿元,对粮食生产大县除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奖励政策外,对增产部分再给予适当奖励。
农业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政策实施以来,中央财政一方面逐年加大奖励力度,一方面不断完善奖励机制。2010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约210亿元,奖励县数达到1000多个。奖励资金依据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各占50%、25%、25%的权重,结合地区财力因素,直接“测算到县、拨付到县”。
2011年,为更好地发挥奖励资金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作用,中央财政建立了“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要求2008年以后新增资金全部用于促进粮油安全方面开支,以前存量部分可继续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使用,但在地方财力困难有较大缓解后,也要逐步调整用于支持粮食安全方面开支。同时规定,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
此外,2011年,中央财政新增粮食风险基金预算40亿元并已下拨到省,用于继续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加上2009年和2010年已逐步取消的58亿元,中央财政通过3年全部取消了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今后,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249亿元将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每年减轻主产区财政负担9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