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三名〔2014〕2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 号)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我省经济核心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一批“三名”培育试点工作,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培育试点,坚持市场主导,注重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快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案例、先进模式和成功经验,促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 企业自愿。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培育试点。申报培育试点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分析实现培育试点目标的可行性,确保培育试点取得显著成效。
2. 分类培育。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培育试点,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各地区积极性,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在500 亿元(含)以下、500 亿元—1000亿元、1000 亿元(含)以上的县(市、区)均可宜有代表性企业进入培育试点。列入省级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县(市、区)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3. 示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检验培育试点企业创新发展成果。强化政府对创新发展规划、方向和目标的引导作用,总结创新的成功经验、案例和典型,增强示范带动效应。
二、培育试点企业的条件和类型
(一)培育试点企业的条件。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目前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集团)均可申报培育试点。申报第一批培育试点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省内税收贡献包括“亩产”税收贡献位居同行业前列或所在设区市前列。
2. 企业品牌影响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
3. 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具备较强能力和良好条件,创新目标清晰,创新特色明显,创新的保障措施可行、有力,可形成创新的典型案例或推广经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4. 企业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拥有现代化管理理念的优秀企业管理团队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创新团队。
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成果特别突出,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成长潜力特别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培育试点企业的类型。
1. 总部型企业。主要指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在本省注册和税务登记,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控股企业实现异地网络化营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和汇总纳税的代表性本部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集团。
2. 品牌型企业。主要指企业拥有先进的质量标准体系,品牌影响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属于块状经济中的区域品牌的代表性企业。
3. 协同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要指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主导产业竞争优势突出,上一年度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部件、配件和提供生产性服务的30家以上中小企业建立合同契约关系,不断创新组织生产方式,并带动该行业中小企业共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代表性制造企业。
4. 绿色与安全制造型企业。主要指以绿色、安全理念为指导,采用现代先进制造模式,建设无操作工车间、“零排放”的物联网工厂,其中列入重点污染治理行业的企业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