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推荐申报省级低碳试点产业园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9    浏览次数:1

  晋发改气候发〔2014〕37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2〕34号),加快推进工业领域重点用能行业低碳化改造,培育集聚一批低碳型企业,建设一批有特色、代表性强的低碳产业园区,引导和带动全省工业低碳发展,我委将组织开展省级低碳产业园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低碳产业园区试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开发区;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较强的低碳技术创新能力,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低碳新兴产业发展上有一定的基础;

  (三)对开发区低碳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工作思路,落实实施方案有保障。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与推荐

  各开发区自主申报,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初选,并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我委。

  (二)确定名单

  我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推选意见。在适当考虑地域、行业平衡等因素基础上研究确定低碳产业园区试点名单。

  (三)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与评审

  试点单位按照编写提纲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对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予以批复。获得批复的试点园区,挂牌“山西省低碳产业园区试点单位”,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低碳发展是全球发展的新趋势,推动工业低碳化是增强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开展低碳产业园区试点示范是推动我省高碳产业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发展改革委应高度重视低碳产业园区创建工作,认真组织申报。各开发区要充分挖掘自身低碳发展潜力,梳理低碳发展思路,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请于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三份(并电子版)报送我委。

  联系人:胡慧东   李 琳

  电 话:0351-3119804

  邮 箱:qihouchu@163.com

  附件:山西省低碳产业园区试点申报材料要求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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