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委)、洋浦经发局、农经总站(中心):

  为了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4〕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推荐数额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规定的标准。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农民用水组织制定了规范的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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