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15年12月31日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并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报送2015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自主选择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nmgxygs.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选择不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向负责其登记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报告样表在公示系统首页“表格下载”里下载),由接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