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4    浏览次数:19

  粤府办〔2016〕1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进一步加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下级国资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运转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坚持市场导向,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推动国有企业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选人用人机制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公司治理透明度。

  (三)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范畴,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监管职能向资本管理、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配置、运营知情、检查监督和人员奖惩转变。加强审核所监管企业主业及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的职责,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四)对已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和实行股权多元化的企业授予充分的项目投资决策自主权。

  (五)将企业年金方案、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变更的审核,调整为事前报备;将企业年度决算审计结果的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调整为事后报备。

  (六)对所监管企业本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参与二级市场行为、捐赠和赞助等情况的审核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备案,调整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预算控制、产权监管、监事会与审计监督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队伍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实施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四)承担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指导服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依法指导地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五)研究编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履行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指导意见。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议,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奖惩;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改制、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九)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国资产权交易监管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信息、保密、财务和后勤服务等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赈灾、扶贫等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承担委党委党的建设及日常工作。

  (二)党群工作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合署)。

  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群团工作。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档案管理、计划生育、培训、出国(境)管理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三)综合法规处(研究室)。

  承担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联系和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起草全委综合性重要文稿;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承担委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法律事务;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导所监管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涉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审核所监管企业的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指导所监管企业实施“走出去”及开展经贸交流,牵头建立实施所监管企业综合会商机制。

  (五)考核分配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根据考核结果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完善所监管企业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对标管理工作;规范所监管企业职工福利保障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

  (六)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全省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制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和规则,监督检查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情况;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地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处置及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全省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评估管理工作;承担中央企业省属股权管理相关工作。

  (七)重组与资本运营处。

  指导所监管企业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等途径,调整资产结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拟定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改制工作,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定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健全所监管企业资本运作工作委内处室协调联动机制;审核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并购、增发、发行可转债及股权激励计划等。

  (八)财务与金融创新管理处。

  承担全省国有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工作;编制本系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指导评价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直接债务融资等事项;监督指导评价所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决算有关工作;监督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借款和担保管理工作;负责协同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评价所监管企业开展金融领域业务创新和相关重大投资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九)监事会与审计监督局。

  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承办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负责监事会业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专项审计和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重大问题监管约谈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年报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统一选聘、日常管理以及后评价等工作。

  (十)企业事务协调处。

  牵头建立实施所监管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信访维稳、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与董事会工作处合署)。

  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队伍建设;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含外部董事)、监事人选;指导所监管企业培训、人才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外事审批工作;负责推进所监管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或派出董事的报告事项提出意见,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8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包括主任(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兼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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