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2011]23号
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0年1月27日联合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对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抑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的规定。金融类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50%的,或者其投标报价低于在同一项目中报价最高的前3家会计师事务所平均报价的50%的,应当将其作为废标处理。
二、尚未制定本地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对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尽早向社会公布符合《办法》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会计司)。未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未予公布的原因、理由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压标压价、恶性竞争举报投诉电话。对在收费方面被举报投诉较多的事务所,应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压标压价、低价恶性竞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应予以查处。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本地区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规范收费行为的自觉性,维护相关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本单位收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抵制压标压价、低价恶性竞争行为。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办法》及其在本地区的配套制度,为规范事务所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快又好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kjs.mof.gov.cn/。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1年5月2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冯翠平
联系电话:010-68553012(带传真)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