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广德县、宿松县农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4〕2号)(详见附件1)精神和2014年度工作安排,现就组织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和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示范社、省示范社和省示范农场认定条件,结合各市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建设发展、规范管理情况和各市国家示范社、省示范社占全省比例,以及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试点工作先行先试开展情况分配名额。本次申报采取等额推荐、等额评定。超报无效。
(一)国家示范社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是省示范社,并符合国家示范社《评定办法》(详见附件2)规定的标准。
国家示范社每2年评定一次(2011年第一次评定,全国共6600家,我省170家),本次评定4100家,分配我省171家(其中:农业140家、林业15家、供销16家、水务2家)。在兼顾产业分布和区域布局的基础上,对从事粮棉油、菜蓝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以及提供信息、信用合作、直销、展示展销、宣传推介等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予以适当倾斜。2011年评定的我省170家国家示范社已在国家示范社名录中不再参加本次申报和评定。2012年国家表彰600家先进示范社,我省受表彰的先进示范社27家。其中9家不在2011年国家首批认定示范社名录中。同等条件可优先参加本次申报。根据各市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和指导扶持服务合作社、联合社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情况,结合国家示范社、省示范社占全省合作社比例分配名额;经与林业、水利、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协商,原则上每市各分配1家林业、供销合作社并择优等额推荐(详见附件6)。
(二)省示范社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根据2014年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标任务,加快发展为基础,规范管理为目标,示范引领为抓手的工作思路,按照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总体部署(详见附件3),认真组织申报省示范社工作。申报省示范社应是市示范社并符合《安徽省农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规定的条件(详见附件4)。省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100家。根据各市合作社、联合社发展、规范化建设实际,结合示范社占全省比例情况分配名额(详见附件6)并等额推荐。
(三)省示范农场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4〕35号)组织申报省示范农场,并符合《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附件5),认真填写《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和审批表》(附件5附表)。
省示范农场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2014年为首次),每次评定200家。根据各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实际和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试点工作先行先试开展情况及成效分配名额(附件6),等额推荐。
二、组织申报、审批等要求
国家示范社、省示范社、省示范农场申报和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为确保国家示范社、省示范社和省示范农场的先进性和示范带动性,鉴于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熟悉掌握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建设发展全面情况,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分配名额负责组织等额申报工作,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县(市、区)推荐的国家示范社和省示范社、省示范农场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认真复核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认真评审后,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在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
请以市为单位于5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国家示范社请按附件1要求报送;省示范社请按照附件4要求报送;省示范家庭农场请按附件5报送)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和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签到、会签文件等复印件);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复核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议签到、会签文件等复印件);
(三)国家示范社、省示范社申报书(遵照附件1、2有关表格填报)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遵照附件5有关表格填报)。
四、有关要求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组织申报资格。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主动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本着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权责相当原则,谁推荐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认真做好申报和评定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严明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联系人:吴旭本、章新振、吴子健,电话:0551-62656413、62666836;传真:0551-62666836、62666823;电子邮箱:ahnwhzc@163.com、ahnwzxz@163.com。
附件:1.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3.安徽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1号)《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工作》
4.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6.各市国家示范社、省示范社、家庭农场占比情况统计和申报国家示范社、省示范社、省示范家庭农场名额分配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