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7    浏览次数:1

沪府办发〔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0日

关于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等,现就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源头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一)加强采购环节管理。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统一采购、批发。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供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资质的审查。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要甄选行业内信誉好、产品质量高且未因违法违规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供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并与其签订供沪产品安全质量承诺书,实施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产品质量监管。本市禁止采购销售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组合盆花药筒管径不得超过30毫米。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注。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要予以通报,并责成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对同批次产品作清退处理。

  (三)落实产品防伪措施。所有供沪烟花爆竹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印有专用品牌标识,并根据产品规格,在单个产品上加贴专用防伪标签。同时,要加强防伪标签管理,防止被不法人员盗用或仿冒。对侵犯品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市场监管,确保经营安全

  (一)加强经营许可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受安全监管部门委托,负责严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关。要大力推行烟花爆竹专店经营模式,严控经营商店数量;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等销售场所及“大卖场”为主,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但不得与居民住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为方便市民群众,2014年春节期间可以在安全合理的地点搭建户外临时销售点。公安消防部门要制定相关搭建标准,市容、城管、路政、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内环线以外区域的销售专店和专柜,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2014年内从事零售业务;内环线以内区域的销售专柜和全市户外搭建的临时销售点,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2014年1月15日至2月4日(除夕前十五天至年初五)从事零售业务。

  (二)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交通港口部门要对2014年春节期间承担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从业资质与资格的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单位、车辆、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配送服务。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注明所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时间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全力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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