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支持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实缴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实缴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资金募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管理团队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除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第(1)、第(5)、第(6)项条件外,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缴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管理团队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资和孵化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除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第(1)、第(5)、第(6)项条件外,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能够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系统的创业辅导服务,或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及专业孵化服务。
4.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3)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一般在1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占营业收入的5%以上。
二、项目类型及要求
1.阶段参股项目。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创业投资企业其他出资人投资到位后,引导基金履行出资义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管理团队应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经历3年以上,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50%以上;能够为所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增值服务。此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参与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且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