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征集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8    浏览次数:4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相关企业和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青政办〔2011〕305号)、《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青政办〔2012〕23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全面提升对外贸易水平,现就申报2014年全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和《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支持范围的企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利用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参股的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具有进出口业绩或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并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支持重点

  围绕我省工业和农业“十大”优势产业,重点支持以藏毯(手工、机织)、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羊毛、山羊绒及毛条、牛羊驼绒织物及制品、纺织纱线、高原特色枸杞及沙棘等生物制品、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品、高原特色农畜产品、民族文化产品等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的项目,以及特色优势产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进出口企业实施以提升产业级次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以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业等新型产业发展的技改项目。

  (二)支持我省高原特色产品出口,对检验检疫、有机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性、商标注册等设备测量费、注册费等给予支持。

  (三)支持有关企业在产品出口基地内的项目建设。

  (四)支持企业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建设。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六)支持外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

  (七)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和《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支持范围进行项目征集和遴选,严格把关,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正式文件逐级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级单位和企业直接上报外,其它单位和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逾期及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议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项目立项批复、2013年度财务报表及与项目相关的文件、批复、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

  (四)严把项目审核申报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1.列入我省淘汰产能的项目;2.在财政部门开展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严重问题的;3.未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规定按时报送企业财务信息的企业项目(2014年新建企业除外)。

  (五)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于5月12日前将项目基本情况表汇总后,连同本地区2013年度外经贸资金使用情况及工作总结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附电子版)。其他申报材料接通知后再报送。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 系 人:李正欣    王利民

  联系电话:0971—6321736

  传    真:0971—6321736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 系 人:段发成

  联系电话:0971—6133963

  传真:0971—6142089

  附: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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