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贵州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30    浏览次数:1

  各市州(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项目单位:

  为支持我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4年度贵州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及支持重点

  结合我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各项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相关补助资金总体规模,本年度合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在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所开展或从事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具体业务内容如下:

  (一)境外投资。指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指我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指我省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合作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本年度合作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和贴息的方式对我省企业从事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除有明确规定外,各项资金的具体补贴比例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补助资金及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研究确定。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补助。对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对其在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补助。对我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办公司,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售后服务网络,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农业合作开发和其他资源性产品开发,以及企业为承揽和执行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项目而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办事处、境外企业的,对其在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开办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3、境外承包工程和外派劳务人员保险费补助。对我省企业在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中标企业对其承包项目进行投保所发生的保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我省外经企业在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为外派劳务人员购买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4、外派劳务专项资金支持。对经省商务厅审批并授牌的"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在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培训并外派人员的,每派出一人补贴1000元(每个基地最高支持限额20万元)。

  (二)贴息。

  1、贷款贴息。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用于项目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对其在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正常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或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2、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贴息。对外经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向银行申请开具对外承包工程保函,在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保函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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