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江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商贸服务环境,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15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有关申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采取业务奖励方式,对服务平台或机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信息咨询、管理提升、电子商务、市场开拓、融资对接、创业辅导、集采分销、商业特许经营、品牌建设等服务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重点展会补助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2014年度重点展会,即商务部主办展会(见附2-7)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4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的通知》所列展会,办展机构减收或免收中小企业的展位费予以补助。展位费包括参展商对所租赁展位光地以及所需展具支付的费用,所需展具补贴费用不超过租赁展位光地所需费用。申请补助资金的展会,参展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40%,对参展中小企业的减收比例不低于30%(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2)。

  (三)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

  采取业务奖励方式,对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或以中小企业为风险方的企业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且单笔保费费率在0.3%-0.2%之间的,按照不超过承保额的0.1%对保险机构给予奖励;单笔保费费率低于0.2%的,按照不超过承保额的0.2%对保险机构给予奖励。

  采取增量奖励方式,保费费率不超过0.3%的前述业务,给予保险机构同期业务增长额0.1%的增量奖励。每个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获得的上述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3)。

  二、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57日前,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和本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材料和项目汇总表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格式见附件456)。项目已经获得任何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

  (二)评审公示。58日前,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的资金申请及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审核后的申请单位、申请项目及申请金额等相关信息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1458-17日)。对有质疑和投诉的企业,经查证核实后,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三)汇总上报。520日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申报文件和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报相关部门。超过限期的将不予受理。

  (四)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按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备核查。

  三、其他要求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报送申报材料。各申报项目要按照文件的申报要求,确保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对每个项目要仔细核对,申报材料制作要按规定装订成册。

  联系人: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周 群 0791-86246655

  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王立男 0791-86246679

  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廖旭芳 0791-86246456

  附件:

  1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要求及附件

  2中小企业重点展会补助项目申报要求

  3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申报要求

  42014年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项目汇总表

  5、2014中小企业重点展会补助项目汇总表

  62014年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汇总表(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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