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2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以下统称《办法》)和《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3〕1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将2015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企业须为2014年底前认定且已运作一年以上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具体申报条件见《办法》和《实施方案》)所在企业。经与省建设厅商定,2015年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按《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办理,不再另行发布通知。

  (一)请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登录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jscx.zjjxw.gov.cn/technique/login.htm) ,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及附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给所在市、县(市、区)(区指萧山、余杭、富阳、柯桥、上虞,下同)经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信委)。暂未获得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名和账号的,请向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对申请认定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行文报送省经信委,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企业申报材料。省属企业申请认定网上报送材料请省技术创新中心协助核实。

  (三)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仍实行限额申报,市级限额5名,其中国家创新型城市限额10名;县(市、区)级限额2名,其中大市强县限额4名。

  (四)企业材料上传至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的截至时间由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确定。由于国家工信部正在组织开展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中一个基本要求是企业必须是“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为帮助我省相关企业开展认定工作,今年申报截止时间提前(以后认定时间仍按照规定办理),系统默认时间是3月1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地税涉税证明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规范出具企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通知》规定办理(可从省经信委网站下载)。国税、海关涉税证明按《办法》和《实施方案》办理。

  三、《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申请认定(评价)的表格、填表说明和填写要求可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zjjxw.gov.cn)下载。

  四、请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将审核后确定的上报企业名单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及国税、地税涉税证明一并寄至省经信委技装处。

  五、组织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省经信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戴炳鑫,联系电话:0571-87058261;省建设厅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胡金发,联系电话:0571-87052835。网上办事大厅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李宁,联系电话:1351670350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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