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6    浏览次数:4

各市(州)、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项目单位: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15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项目申报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采取业务奖励方式,对服务平台或机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信息咨询、管理提升、电子商务、市场开拓、融资对接、创业辅导、集采分销、商业特许经营、品牌建设等服务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

  采取业务奖励方式,对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或以中小企业为风险方的企业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且单笔保费费率在0.3%-0.2%之间的,按照不超过承保额的0.1%对保险机构给予奖励;单笔保费费率低于0.2%的,按照不超过承保额的0.2%对保险机构给予奖励。

  采取增量奖励方式,保费费率不超过0.3%的前述业务,给予保险机构同期业务增长额0.1%的增量奖励。每个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获得的上述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2)。

  二、上报要求

  1、项目已经获得任何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2、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14年5月13日前分送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市场秩序处(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财务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吴晓辉、朱兴刚 0431-85659833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葛 勇 0431—85622629

  省商务厅财 务 处:张 帆 0431— 85637944

  省财政厅企 业 处:张丽鑫 0431— 88550569

  附件:1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要求

      2、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申报要求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5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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