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4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复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1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检测机构:

  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将对全省2014年度到期复查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复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到期复查的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复查评审工作,按照省质监局和《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做好迎接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对人员变更及培训、仪器设备、检测环境、标准更新和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不满足条件要求的要进行彻底的整改。评审组将严格按照省质监局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如发现严重不符合,将不予通过。

  二、各市、州质监局有关科(处)室,要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到期复查的检测机构,并帮助和敦促检测机构及时向省质监局(省政务大厅质监局窗口)上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和有关附件材料。

  三、为保证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与复查后发证时间相衔接,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不少于3个月提出申请,将《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和有关附件材料上报至省质监局(省政务大厅质监局窗口),申请材料受理后即证明检测机构已具备现场评审的条件,省质监局即下达评审计划。

  四、检测机构在复查同时如申请扩项的,需提前与省质监局认评处取得联系,按照扩项审批程序经省质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与复查评审一并进行。

  五、检测机构应对已通过的认证项目提出复查申请,所申请认证项目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有效的标准,在现场评审时发现检测机构使用作废标准的,评审组对此项目现场不予确认。检测机构在复查前应对使用的检验标准进行查新,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由省级标准研究机构提供的查新报告。检测机构可按照省质监局《关于加强检测机构标准文献查新和管理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2]196号)通知要求进行标准查新。(通知在省质监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六、为了保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省质监局要求到期申请复评的检测机构在提出复评申请前,应按照相关程序对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内审,以证明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七、检测机构在提出复查申请前,要对三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重点总结检测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变更及培训、仪器设备增减、检测环境变化、标准更新、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有效等,并形成书面材料,随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注意:申请书附件6中要求的材料要上报齐全。)

  八、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不准备延续资质认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应以文件形式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质监局认评处提出申请,省质监局将注销资质认定证书;超过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仍继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省质监局将依法处理。

  九、《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可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jlqi.gov.cn)“资料下载”专区下载。请及时到省质监局网站下载最新版本申请书,按照新的要求进行填写和上报各种表格及附件材料。复查申请材料报送省政务大厅四楼省质监局66号窗口(长春市贵阳街287号,电话:0431-82752903)。

  十、检测机构在提交材料的同时,应将计量认证费一并上缴。需要转账的检测机构应在上报材料之前一周,将计量认证费转入指定的账户,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开具收据。

  计量认证费:1200元/机构。

  帐户及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帐    号:8080020080023609990000017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长春新发广场支行

  费用存入3天后可电话查询,银行联系电话:0431-82752859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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