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改善小企业集聚区创业环境。重点支持小企业集聚区运营服务机构,以及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人才、仓储物流、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
2.改善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供工业设计、产品研制、工程设计、生产线调试、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
3.改善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环境。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数据共享、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等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
4.改善培训服务环境。重点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岗前、在岗)员工技能培训和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等的各类服务机构。
5.鼓励中小企业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重点支持我国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参加2014年举办的第十一届中博会。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提升小微企业担保服务水平和积极性,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探索创新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模式,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申报条件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申报单位和项目须同时符合财企﹝2014﹞38号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文“四、申报条件(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条件”的规定和要求。(财企﹝2014﹞38号文、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文已在工信部网站www.miit.gov.cn及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公布)
项目申报单位可跨类同时申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不同项目,但需明确其中一类作为主类申报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申报单位和项目须同时符合财企﹝2014﹞38号文第十八~第二十二条及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文“四、申报条件(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申报条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申报数量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各地级以上市项目数不超过5个,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可报1个,省直有关单位可报1个。同一项目申报单位同时申请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中的不同项目可视同为1个跨类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符合国家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项目均可申报。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文的规定,经专家评审后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