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6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监控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下达2016年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安排
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组织,抽样和检测工作由检测机构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兽药监察所承担(见附件1),各盟市兽医局要做好抽样协调、配合检查工作。
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原则
(一)兽药残留监控的抽样和检测工作按农业部《官方取样程序》和《监控计划》中规定的《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执行。筛选方法必须采用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筛选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由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二)样品一般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抽取。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采样时要做好动物或动物产品来源单位或个人等信息记录,填写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信息汇总表(附件2),特别是在屠宰场所抽样时要查证相关检疫证并登记证号;对无相关检疫证明的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取得相关检疫证明前不得屠宰。
(三)经兽药残留确证检测超标或呈阳性的样品,检测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同时通知样品来源盟市兽医局。检测机构必须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发现一个超标或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追加抽取5个样品。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兽药残留超标或呈阳性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后续处理,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或呈阳性的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
(一)根据兽药残留超标或呈阳性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凡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的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凡发现禁用药物的要核查养殖场的兽药购进记录、购进凭证,查明兽药来源。
(二)发现养殖场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自治区对进入我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四)对使用违禁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凡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阳性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查来源。
四、工作要求
(一)要按照《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各检测机构于4月25日、6月25日、9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附件2、3、4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各兽药监察所的工作给予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
(四)强化应急管理,提高预警防范能力,完善兽药残留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及时依法处置。
附件: 1.2016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任务表.doc
2.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信息汇总表.doc
3.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4.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内蒙古自治农牧业厅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