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大连企业参与第三届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4    浏览次数: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22号)部署,现组织我市企业参与第三届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类,金融类,商品流通和商业服务类,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类,以及从事经济业务和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评选条件

  依照《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第八条规定条件评选。

  三、评选程序

  评选活动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宣传发动、地区和单位推荐、初评预选、复评公示等程序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宣传发动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引导、弘扬诚信,扩大影响。

  (二)地区和单位推荐

  各区市县、先导区辖区内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地税、国税、工商、质监、人社、安监、环保等部门,以企业提供的材料为基础,经调查核实,综合企业经营业绩及信用记录提出诚信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以企业提供的材料为基础,经调查核实,综合企业经营业绩及信用记录提出诚信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

  大连市信用协会和大连市企业信用研究会的会员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协会,各协会综合企业经营业绩及信用记录提出诚信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

  中央和省直属企业及机构也可直接向省信用办申报。

  (三)市级初评预选

  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大连海关等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初评。

  初评备选名单在市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综合评定后确定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初选名单。

  (四)省级复评公示

  省信用办会同省信用协会按照各行业业务范围有关标准对初选企业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复评结果在省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

  (五)命名表彰

  最终确定第三届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并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四、评选结果使用

  (一)对评定的诚信示范企业颁发奖牌、证书,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享受优惠政策。(为鼓励和奖励诚信示范企业,省信用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21个部门在2013年出台了包括企业税收、工商、物价管理等38条优惠政策。)

  (二)建立参评企业信用档案。参评企业信用数据统一录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并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三)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重大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对评定后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比较严重的予以通报;特别严重的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评选申请。

  五、时间安排

  各有关单位最迟于2014年6月23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7月为市级初评阶段。

  六、申报材料要求(所有材料一式二份报送)

  企业要严格按照《第三届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申报材料目录》要求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填报到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跟踪管理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对企业上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将符合标准的材料报送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

  七、其他事项

  请登陆“信用大连”网(http://www.credit.dl.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第三届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申报材料目录》,“咨询动态”栏目查看《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修订)》、《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优惠政策》。

  联系人:孙作巍

  电  话:8360 1493

  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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