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规定,省厅决定开展2014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今年以来,一些产废单位非法转移、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事件频发,对环境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一些企业非法转移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起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管理台账,底数、流转不清;有的企事业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甚至生活垃圾排放。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忽视危险废物管理,对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处置等情况不清。

2013年度,全省共申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1332家,其中武汉市564家、黄石市54家,十堰市81家,襄阳市64家,宜昌市134家,荆州市132家,荆门市13家,鄂州市32家,孝感市2家,黄冈市22家,咸宁市43家,随州市77家,恩施州90家,仙桃市10家,天门市0家,潜江市5家,神农架林区92013年度申报企业统计数据与前期开展的各项污染防治专项调查工作数据比对存在较大差距,危险废物申报存在严重的少报、漏报现象。一方面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2013年度处于试运行的状态,信息系统的不稳定影响了各地申报数据的存储;另一方面各市州环保部门对危废产生源单位监管力度不够,有的甚至视而不见,客观上造成部分产生源未被纳入申报登记。目前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已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充分结合前期各项专项调查工作、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切实抓实、抓好这项摸清底数、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保证申报数据及时准确。

二、明确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建立清晰的管理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主管责任人;具体从业人员是各自岗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的监管责任主体,应明确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责任人,包括分管领导、具体承办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责任人是其管辖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监管的主管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严格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申报登记过程中有意“少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产生信息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公开相关信息并限期补报;要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消申请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为更好地开展申报登记工作,省厅编制了《2014年度湖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市州按要求做好2014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省厅将组织后督查和考核工作。

附件:《2014年度湖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联系人: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孙燕  李荟敏

 话:027-87167383 87167399

 箱:616713117@qq.com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51

附件:

2014年度湖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促进危险废物产生源的全面如实申报和准确核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4年度湖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通过申报登记工作,提高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意识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保意识,摸清我省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立危险废物数据动态管理体系,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将申报登记工作与危险废物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形成长效机制。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断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申报长效管理机制。2013年度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企业(单位),均应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二)工作时间安排

此次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从2014515日开始至2014915日止,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共分三个阶段。

1.启动准备阶段(20145月)

下发工作通知,逐级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市州对照下发的重点企业参考名单及历年来辖区申报登记情况,形成申报对象初步名单,摸清申报对象数量。

2.申报登记阶段(20145-20148月)

采用通知、告知、或上门申报登记相结合等方法,要求筛选出的申报对象依法申报2013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量等数据等情况。

统计相关资料和数据,对申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将电子数据于 2014831日前上报省厅固管中心。各市州要认真总结2014年申报登记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形成工作总结,为申报登记考核评比做好准备。

3.组织总结考核(20149月)

省级环保部门将联合市州环保部门对各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抽查,核实申报登记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排查少报、漏报、瞒报企业。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评比打分,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对申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申报对象

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含)1公斤的单位均应纳入此次申报登记范围。

(四)申报内容

201311-2013年12月31危险(医疗)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处置情况。

(五)申报形式

1、在线申报登记

统一使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http://hubei.swmc.org.cn/,或通过湖北省环保厅网站http://www.hbepb.gov.cn/中业务信息系统登录。各级环保部门、企业应认真学习熟悉系统操作指南。企业初次申报的,应首先进行用户注册(请各企业牢记注册用户名及密码,每年延续使用上一年度的用户名及密码),后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申报和年报申报。企业注册时需领取注册申请码,注册码的领取由市、州级环保部门统计所需数量后,与省厅固管中心联系,统一领取。

2、纸质材料存档

企业网上申报后应将申报网页(包含企业申报内容的表格)打印,加盖企业公章,作为今后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材料之一进行存档、备查,凡此次未进行申报登记、或出现重大少报、漏报的,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均视为不通过。

(六)工作要求

申报登记工作应确保各市州、区县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全面申报。尤其对化学品制造、农药制造、机械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印刷等重点行业逐一认真排查,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瞒报。对一些容易遗漏的社会危险废物产生源,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机动车4S(含维修企业)等,要加大工作力度,消除管理死角。

(七)工作分工

1.区、县级环保部门

1)制定辖区内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辖区内申报登记企业初步名单。

2)组织所辖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熟悉并能独立操作申报系统,负责解决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记录、汇总申报过程常见问题。

3)负责对企业申报的数据、纸质版进行审核、备案。

4)汇总辖区内的申报登记数据,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和申报登记工作总结。

2.市级环保部门

1)制定市级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方案。

2)指定专人负责申报登记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工作,记录、汇总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依托申报登记软件对申报登记的内容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档,编制技术分析报告,说明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的动态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环保厅。

3.省级环保部门

1)制定湖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工作通知。

2)指定专人负责申报登记工作。记录、汇总各市、州环保部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联系东软集团,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3)对全省申报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档,联合市州环保部门对各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申报登记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排查少报、漏报、瞒报企业。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评比打分,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对申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八)工作程序

此次申报登记工作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采取企业在线申报、县(区、市)级、区级、省级环保部门逐级审核,重点企业跟踪核查的方式进行。各设区市申报登记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工作报告。

申报登记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1.区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单位进行清查,上报企业名单,并指导名单内各企业在线申报。并在企业申报完成后留存企业申报登记表格纸质档一份,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应当进行详查。

2.市级环保局审核辖区内各企业上报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并对各区县统计信息进行审核。不合格的要求重新填报,审核合格后形成统计信息提交到省级环保部门。

3.省厅对申报数据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准确性、全面性进行核查,并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将纳入地市目标责任制考核。

(九)考核办法

申报考核办法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1.基础工作情况(40分)

1)全面性(20分)

按照申报对象要求,各地要全面掌握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从两方面考核申报的全面性,一是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都要申报;二是每一个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要全面,不得缺项、漏项。

省厅将在申报登记工作后进行抽查,凡在现场检查和今后工作中发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纳入申报登记数据库的,每发现一家扣1分、每漏报一项污染物种类扣0.1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2)上报及时性 (20分)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凡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年报每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10分为止。报表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的时间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的以发送日期为准。对不符合要求或电子报表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由省厅退回重新上报,以重报日期为准,逾期视同迟报。

2.报表上报情况(60分)

1)数据准确性(20分)

当危废申报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排污申报数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不一致时,每发现一处数量级错误扣1分,逻辑关系错误扣0.5分,不合理数据扣0.5分,本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

2)报表规范、完整性(20分)

报表所列各项指标按要求填列齐全,不得空缺。对不按要求上报、数据应填未填的,每缺一项扣0.5分。严格按照统一格式上报各类报表,对擅自更改报表结构和数据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本项总扣分年报不超过15分。

3)报表分析说明(20分)

要求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以往危险废物申报核定数据和其他部门数据的对比研究。如无年报数据分析报告,扣10分;分析过于简单或内容不合要求的,扣5分。对年报中需要说明但未加以说明的指标项,扣2分。

(十)奖惩办法

1、省厅将对以上各类项目的考核情况进行登记,按次记分,年终综合全年分数,公布考评结果。

2、根据考评结果,取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一等奖,90(含90分)-95分的为二等奖,85(含85-90分的为三等奖,对获奖省辖市环保部门的相关人员给予证书奖励。对于评分不合格的地市,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此项指标不达标。

3、凡年报缺报数据,或数据虚假、有明显编造痕迹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对县 (市、区)的考核结果由各省辖市公布。对拒报、瞒报、未按期申报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并限期补报。

(十一)实施与保障

1.此次申报登记工作仍然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由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组织、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共涵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跨省转移行政审批、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固体废物产生源管理等业务,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的通知》(环固管发[2012]21)文件要求,目前系统已在全国各省市通过试运行并正式投入使用。针对申报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省固管中心已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方东软集团建立了沟通机制,东软集团已明确了申报系统技术保障责任人,并将全程技术支持此次申报登记工作(东软技术保障负责人员:程亚军;邮箱:15060927@qq.com),各市申报登记工作人员应定期统计出现的问题,保持与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信息沟通,保证申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能够及时反映、高效解决,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

2、各市州、区县环保部门要对此次申报登记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保证资金和人员。请市州环保局和各县(区、市)环保局确定1名“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汇总、分析县(区、市)环保局上报的汇总数据和企业提交的申报登记数据信息,并将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于2014520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3、各县(区、市)环保局要对企业(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申报企业(单位)进行调整、完善。必要时,须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到现场核查,严防虚报、瞒报、谎报、漏报的情况发生。对拒报、瞒报、谎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给予处罚。

4、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考核评比结束后,省厅将结合危险废物申报企业抽查情况,对不报、瞒报、漏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各地申报登记工作执行情况予以通报;各级环保部门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申报登记过程中有意 “少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产生信息的,要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消申请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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