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4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9    浏览次数:2

  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问题,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申报2014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资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

  二、申报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2012年1月1日前设立;

  (二)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2013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三)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累计代偿率低于3%;

  (四)2013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3%;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六)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免税期除外);

  (七)已按要求及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sme.gov.cn)报送业务信息。

  三、资助及补偿标准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13年新增贷款担保业务额:单笔100万元(含)以下、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分别按不超过3%、2%和1%的比例给予扶持;单笔超过1500万元的新增担保业务额不予支持。单户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额不再重复资助。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计入相关科目。

  四、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附件1)。

  (二)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证明表(附件2,按银行分页并由银行加盖公章证明;四份材料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三)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均为复印件)。

  (四)2013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2013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2013年新增业务额(累放),单笔100万元(含)以下、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业务额;中小企业业务额占比;单户最大责任余额及占比;累计代偿率(累计代偿额/累计担保额);2013年平均年担保费率;2013年风险准备金计提情况;2013年纳税情况。

  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已列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可不再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五、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从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www.smetj.gov.cn)下载相关表格,申报材料应于2014年6月9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两局聘请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财政局对本次工作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三)获得资金扶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于2015年2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

  (四)工作联系人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王爱民    24219182

  市财政局              席经治    23305391

  附件:

  1.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2.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证明表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8日

  附件1: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5).xls

  附件2: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证明表(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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