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广西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国发[2013]4号)和《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0]2455号),进一步提升西部地区产业创新能力,我委将组织开展2014年西部地区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已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并已获得所在省市区财政资金支持,且未获得过本专项支持。
(二)项目符合有关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特色突出,对所在行业和区域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项目已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建设条件基本具备。
(四)项目所在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需至少与1家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围绕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建立长久合作共建机制,以构建创新网络。
二、项目申报要求
请你们组织相关项目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可参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资金申请报告)、填写项目申请表,开展专家论证,在择优的基础上,每个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我委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并请于8月31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专家论证意见)和项目申请表报送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