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工〔2013〕1895号)、《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工〔2013〕1989号)要求,现就2014年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项目和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以“鼓励创新、引导集聚、优化环境、助力成长”为目标,围绕五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中小微企业,形成一批立足旗县的特色产业集群,促进我区产业调整结构、优化升级。同时支持旗县(市、区)与银行合作开展助保类融资业务,推动更多产业链、商业圈、企业群中的小微企业互助合作,获得融资支持。通过转变发展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大幅提升我区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融资能力,引领和带动全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和集群发展。
二、支持方向
(一)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专项。各盟市上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获得“助保金贷款”的工业类中小微企业和千户创新型工业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优先享受资金支持,盟市要优先上报。本年度支持方向:
1.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较突出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
2.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的中小微企业与龙头骨干企业相配套的重点产品技术改造、产业化发展等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
3.支持中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延伸。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微企业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特色产业集群内企业产业链布局延伸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
本年度支持领域主要是工业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农牧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含各种肉类、粮食、蔬菜加工、生产和存储项目)不纳入本批专项支持范围。
(二)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专项。重点支持旗县(市、区)政府有竞争性的选择合作银行,共同建立“助保金贷款”合作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引导金融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对各盟市政府与合作银行建立的“助保金贷款”合作平台,自治区不予资助。
三、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项目是对企业2013年度发生的贷款利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资助。
“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立“助保金贷款”合作平台的旗县(市、区)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不超过旗县(市、区)配套金额。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专项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财务管理体系健全;
4.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2013年或2014年项目申报前竣工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专项的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旗县(市、区)政府授权管理“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