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5    浏览次数:1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 、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2号)精神和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全区兽医局长会议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努力确保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6全区年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畜禽屠宰监管相关政策

  (一)根据全区屠宰行业的特点,着手研究制定规范畜禽屠宰代宰行为的管理办法,严格代宰条件,降低代宰风险,逐步减少代宰经营屠宰企业数量;研究制定苏木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条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的标准建设和转型升级。

  (二)切实履行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管职责,理清监管清单,实现对屠宰企业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痕迹化管理。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制订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操作规范(试行)》、《关于过渡期内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申领换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场设立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等4个规范性文件规范开展屠宰行业监管工作。

  二、继续做好畜禽屠宰资格清理

  (一)以全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对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继续做好畜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程,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在清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继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重点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资格清理,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为2016年下半年全区屠宰企业统一换证、整改落实、依法取缔、全面实现以定点屠宰代码作为必要条件的动物检疫(产品类)电子出证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奠定基础。

  (二)各地要及时梳理畜禽屠宰资格清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出台精准有效的行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引导屠宰产业转型升级、标准化建设和兼并重组,充分调动各方面关停不合格畜禽屠宰企业的积极性,及时化解矛盾,积极稳妥推进。

  三、加强畜禽屠宰监督执法

  (一)强化日常监管。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操作规范(试行)》要求,严格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实现畜禽屠宰监管规范化、痕迹化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畜禽屠宰环节 “瘦肉精”监督抽检,严格落实“两检”制度。完善屠宰企业监督检查制度,大力推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检查机制。逐步开展畜禽屠宰企业兽医卫生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逐步推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信息化建设,构建畜禽屠宰操作、无害化处理过程等关键环节的视频实时监控网络,提升畜禽屠宰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突出抓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各地要继续组织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重点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的专项整治,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各单位按时将生猪屠宰“扫雷”行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报畜禽屠宰管理处(见附件)。

  (三)实现肉食品质量安全分阶段管理的有效衔接。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各级农牧业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畜禽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印发自治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内食药监[2015]144号)明确的“两证两章”肉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相一致,实现肉食品分阶段管理的有效衔接。

  (四)指导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贯彻落实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27号)要求,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提升畜禽屠宰监管能力

  (一)完善畜禽屠宰监管体制。各地要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体系。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畜禽入场、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机构建设,着力研究解决暂停检疫收费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条件保障问题,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将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加大培训工作,强能力,提素质,年内做到各级业务培训全覆盖。各地要抓紧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畜禽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执法培训、技术培训,提高屠宰行业管理、监督执法和从业人员素质,特别是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监管规范执法创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个不得”要求,严肃畜禽屠宰监管执法纪律,严惩不作为、乱执法等行为,树立畜禽屠宰监管执法良好形象。同时,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法规、政策、标准等宣传工作,切实提高畜禽屠宰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

  (三)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畜禽屠宰行业舆情监测,健全完善应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畜禽

  屠宰产业发展的危害。

  请各地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畜禽屠宰管理处。

  联 系 人:刘永强  刘自增

  电    话:0471-6651713 6651753 6651754(传真)

  电子邮箱:2997585902@qq.com

  附件: 1、2016年   月份生猪屠宰“扫雷”行动查办案情况统计表

         2、2016年第   季度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3月10日

  

  抄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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