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教〔2013〕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切实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经济困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特扶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二、 经费保障
提高标准所需经费原则上仍由县(市)财政负担,省财政对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具体经费补助范围、比例和发放事项等仍按照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执行。
请各市、县(市)财政、计生部门抓紧测算落实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