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有关企业: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为推动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工信部《关于做好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174号)以及我市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经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现对申报2014年企业兼并重组市级重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重点
(一)在国家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等重点行业内实施的,或对我市“6+1”支柱产业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兼并重组项目。
(二)为掌握行业发展核心技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国内外研发机构实施收购的项目。
(三)对市属或区县困难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项目。
(四)我市上市企业在国内外实施并购、重组的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推动的兼并重组重大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兼并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有利于弥补产业缺环或延伸产业链条,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兼并主体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兼并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农业产业化领域项目,兼并主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兼并重组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兼并重组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以占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为准。
(五)收购股权原则上应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特别重要的项目可以放宽到相对控股地位。两年内控股地位不能变化,股权份额不能减少。
(六)兼并重组企业应于上年或当年完成工商注册变更。
(七)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属于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等特殊情况除外。
(八)中央在渝企业收购、重组重庆本地企业的,应符合上述要求。
(九)鉴于厂办大集体企业有专项改革政策,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内国有企业兼并所属厂办大集体企业不纳入申报范围。
三、申报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直接向市国资委申报。经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将项目名单及有关资料统一转报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企业兼并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委)。
(二)上市公司(即非市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直接向市金融办申报。经审核后,由市金融办将项目名单及有关资料统一转报市企业兼并办(上市公司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在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事项后,再进行申报)。
(三)民营企业和区县属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经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审核后,向市企业兼并办转报。
(四)中央在渝企业直接向市企业兼并办申报。
(五)民营企业拟申请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请登录“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http://www.cqfund.gov.cn)上注册和申报。
四、申报资料
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表;2.项目简介(兼并双方企业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业务整合及发展目标,人员安置,资产及债务处置,资金需求及来源,新项目实施及经济效益测算,实施期限);3.兼并双方营业执照;4.工商变更手续;5.新公司股权构成说明;6.兼并协议及交易支付凭证;7.兼并方上年企业财务报表;8.涉及职工安置的应提供职工安置方案。
申报资料请胶装成册,共两份(区县经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一份,市经信委一份);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简介》请发送电子版。
五、申报时间
全年接受在上年和今年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申报,首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六、支持政策
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按照职责分工,对2014年度企业兼并重组市级重点项目,在资金、土地、税费、职工安置、证照办理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本文件电子版可到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公众信息网“规划投资”-“企业指导”下载:http://wjj.cq.gov.cn/ghtz/qyzd/)。
联 系 人:杨晓军
联系电话:63897239
邮 箱:84247121@qq.com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