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8    浏览次数:2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各省直担保机构:

  为缓解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根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和降低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进行专项扶持(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现就申报2014年度湖南省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扶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外经贸企业的界定

  中小外经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进出口实绩或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绩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二)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在湖南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我省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业务;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经贸企业的外经贸业务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以担保机构与银行正式签订保证合同的时间为准)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1年不超过担保额的1%(根据资金安排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给予资助(不足1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折算)。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全省外贸企业“破零倍增”计划。市级担保机构在2014年融资担保服务企业中有10家(含10家)以上企业达到进出口“破零”或5家(含5家)以上企业达到进出口“倍增”的,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破零倍增”企业担保额1%的资助;县级担保机构在2014年融资担保服务企业中有5家(含5家)以上企业达到进出口“破零”或2家(含2家)以上企业达到进出口“倍增”的,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破零倍增”企业担保额1%的资助。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外经贸企业数量较上年度增长20%(含2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已经支持过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再重复支持。对2013年10月1日前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论之前是否给予过支持,均不再支持。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担保机构申请资金时,应提供下列纸质资料、加盖单位公章(A4纸印刷并装订2份上报)。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2.经客户(中小外经贸企业)签字盖章、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

  3.担保机构与中小外经贸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

  4.客户(中小外经贸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用的银行汇款凭证、担保机构向客户开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及清单(清单应包含保证合同号、贷款担保额、担保费率、应交担保费、已交担保费、未交原因等内容);

  5.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6.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7.担保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8.所有提供担保服务的外贸企业的海关自理报关登记证、外经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格证书;

  9.其他需要的资料。

  注意:申报资料中每笔业务的材料顺序需与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中排序一致。每笔业务的材料严格按(3)和(4)所列的顺序进行装订。

  (二)担保机构担保对象中如有外经企业,请先到省商务厅合作处审核其外经业务实绩(具体为对外承包工程实绩或对外劳务合作实绩或对外投资实绩)。

  (三)2014年度的资金申报工作于2014年10月20日前完成。各市州或省直管县属担保机构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由各市州或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正式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省直担保机构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贸发处),附件3请同时发电子版。

  (四)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人民银行的贷款发放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向担保机构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由省商务厅将申报材料退回给申报单位,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联系人:刘军廷 胡开慧

  联系电话:0731-

  传  真:0731-

  省财政厅联系人:吴劲夫

  联系电话(兼传真):0731-

  附件: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详细情况表

  4.中小外经贸企业“破零倍增”情况表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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