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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6-01-16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探索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新机制,加强对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建成“推广计划”)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根据推广计划宗旨,已推广计划的技术项目为龙头,依靠技术依托单位建立的科技研究推广机构。是某项先进技术示范推广的辐射源。
  第三条   中心采用市场机制运行,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或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鼓励中心加强对外联合形成具有自我发展活力的紧密型、半紧密型的企业集团。中心针对推广中的问题在技术上不断创新与完善,以保持在本领域的领先水平。
  第四条   中心的发展将根据国家对国民经济和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要求,正对不同地区、行业的经济技术发站现状和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二章 申 报 与 审 批


  第五条 申请组建中心单位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
  2.技术项目具有公认的国内领先水平,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效果良好,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3.单位的领导应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的思想意识,技术在推广过程中已初步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下科技成果推广机制;
  4.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的科技队伍和试验开发条件,有较强的推广能力。有一定的科研资金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信誉和能力,在组织管理、业务经营、市场营销等方面能够保证中心的良性运转;
  5.单位能够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符合组建中心基本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出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组建中心的申请书(附件一);
  2.组建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
  3.中心工作总体发展规划;
  4.有关配套材料。
       第七条 地方科委和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根据中心组建条件和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审批。
  第八条 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根据全国科技成果推广发展的总体要求,对申请组建中心的技术依托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准组建“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并颁发统一标牌。
  

第三章 实 施 与 管 理


  第九条 中心批准成立后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推广工作接受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和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的指导。
  第十条 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根据全国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部署对中心工作统筹规划、整体协调,并根据技术推广工作的互补性建立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的技术协作网络,组织入网中心进行技术配套、信息交流及技术协作,促进中心的共同的发展。入网的中心定期交纳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归口管理、监督、协调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各地方科委和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对中心的发展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政策、经费上的支持,加强管理和引导,避免行业保和和技术垄断。
  第十二条 在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主管机构的直接指导下,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推广的具体组织实施。中心工作情况应定期报地方科委或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及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
  第十三条 中心的发展要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组织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逐步形成适合自身技术特点的开发推广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不断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利于中心不断完善、发展的运行模式。逐建立研究。开发、转化、推广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十五条 鼓励中心改制转型为现代科技型企业,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兴办、组建以成果推广为主体、产权联接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科技产业开发、推广网络。
  

第四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十六条 在中心挂牌正式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将会同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主管机构,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定期对中心的运作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中心考核内容主要有:
       1.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中心健康发展和适应技术研究与推广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2.建立一支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设计、研究开发、技术推广队伍;
       3. 扩大技术推广的覆盖面,经过3一5年的推广,达到技术应用面的30%以上;
       4.组建中心的启动经费全部到位,且中心用于研究与开发、技术推广与服务的经费占年营业额的20%以上;
       5.已实现中心组建时的预期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6.组织管理、业务经营、市场营销等方面已进入良性运转。
  第十七条 对运转正常、成绩显著的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整顿和改进;经整顿和改进无效的,撤消其中心称号,并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关于建立技术协作网和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见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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