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4-13    浏览次数:1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省草浆造纸和酿造两大排污行业的废水污染治理,确定设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设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对于增强企业自主治污能力,保证流域污染综合治理规划顺利实施,加快我省水污染治理步伐,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市地、部门和企业,要从全省污染治理的大局出发,提高对设立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意义的认识,按照省的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搞好防污治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提取的范围和标准

  (一)省内所有草浆制浆(造纸)厂、酒精、啤酒、柠檬酸、味精生产厂,不论企业性质(国有、集体,外商、独资、合资,乡镇、个体)和隶属关系,所排废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省定关停企业除外),均须提交治理专项资金。

  (二)治理专项资金的提取,按企业年产量计算。每生产一吨草浆提取100元,一吨酒精、味精、柠檬酸各提取50元,一吨啤酒提取20元。以上专项资金,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专项资金收取的部门和办法

  (一)企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一轻、乡镇企业)按月收取,缴市地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地行业主管部门缴市地财政专户。企业所在县(市)未设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企业按月直接缴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内的草浆造纸、酿造企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由所在市地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底缴市地财政专户,市地财政于每季度末缴省财政专户,其他地方市地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底缴市地财政专户。

  (二)企业和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实际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时间,提交和解交治理专项资金。逾期不交和瞒报产量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草浆造纸、酿造行业提取的治理专项资金,作为企业用于污染治理和偿还治理贷款的自筹资金,全部返回原企业。

  (一)省财政对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所在市地财政缴纳的草浆造纸、酿造企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他市地财政亦应设专户管理。

  (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的治理污染项目,由市地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初提出,按项目管理分工和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立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省一轻、乡镇企业、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合格的,由审批立项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内的草浆造纸、酿造企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计划直接返还给原企业。其他流域的专项资金,由市地财政按计划直接还给原企业。

  (三)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企业不能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及治理技术,如确需变更,应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实施。

  (四)各市地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严格进行专项治理资金的收支管理,按季向省、市地财政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违反 国家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截留、挪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四、设立专项资金的起止时间

  设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起始时间,定为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终止实施专项资金的时间,要根据污染治理达标和偿还污染治理贷款的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省或市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并确认还清治理贷款后书面通知该企业不再提取治理专项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设立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工作的领导,确保收好、管好、用好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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