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要求,上海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6日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以下简称:“三门考试科目”)。
第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本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辅导教材,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下发的考试题库、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定期对考点评估考核、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 试 报 名
第四条 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人员,应当符合《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并且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明。
属于《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所规定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围,以及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人员,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内地居民为二代身份证,香港居民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为护照。
第六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付费;本月报名、次月考试;先报先排、满员为止;网上订书、快递送书的办法。每次应当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且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考生报名时请登录上海财政网站“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根据相关报名须知及规定进行报名。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按照公布的报考规定,到上海财政网“网上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认真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慎重选择考试地点、时间和场次。
第八条 网上报名成功后,各项报名信息不得更改,也不得退考。应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和查询考试结果。
第九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三门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各考试科目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第十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题型和题量如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25题(25分)、多项选择题10题(20分)、判断题25题(25分)和不定项选择题3题(30分)。《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单项选择题10题(10分)、多项选择题10题(10分)、判断题10题(10分)和实务操作题3题(70分)。
第十一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按照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核批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二条 按照便利、集中和分布合理的原则,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在全市统一设置常设考点,组织应考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点应主动接受本市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考点应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考生候考区、卫生间等。候考区需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考点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安全保护措施,须备有不间断电源或双路供电设施。
第十五条 考点应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局域网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要求。
第十六条 考点考场应配置身份识别仪和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使用现代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