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省环保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深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 持续发展战略,以水、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同时抓好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 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本目标是:
(一)到本世纪末,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放总 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指标之内;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部分流域 和城市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地表水达到水域功能区划要求 ;南四湖、沂沭河流域达到国家要求的水质标准,小清河、东平湖达到省综合治理规划确定 的水质标准,徒骇、马颊河流域基本恢复饮用水功能,胶州湾、莱州湾等近海海域水质达到 海域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实现省内主要河流水体基本变清;威海、东营、日照三市空气 环境质量优于二级标准,济南、青岛、淄博力争达到二级标准,其它城市达到二级标准(大 城市特定工业区标准另定)。
(二)到2010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城乡环境 体质量较“九五 ”期间有明显改善。各类水体均达到当时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城市和集镇空气环境达到二 级标准。生态环境逐步实现良性循环,环境质量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相适应。
二、逐步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经济综合部门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正确处理经济与环境、当前与长远、局部与 全局利益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要把保护环境的目标,包括环境容量 、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污染治理项目、资金投入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 长期规划,使环保资金落到实处。在区域经济开发、建设项目上实行“先评价,后建设”、 “三同步”、“三同时”,并建立起有效的管理程序;各级政府在讨论国民经济计划、社会 发展计划、建设项目时,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加。在制订产业、投资、财政、信贷、价 格、税收、进出口等各项经济政策时,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规定,避免因决策不当对环境 造成的重大失误。要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为,引导企业发展技术起点 高、低能耗、高效益、无污染、省污染的产业、产品和工艺,加强企业管理,推行清洁生产 。严格限制和禁止发展消耗高、污染重的产业,建立淘汰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制度,定期 公布实行。建立综合决策机制,由省计委负责牵头组织。
三、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一)“九五”期间,全面实施水、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总量控制,开展噪声和放射性污染 源申报登记,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全面推笔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排污企业要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 报登记。环境保护部门要逐级发入区域和点源排污许可证。
(三)实行重点流域重点污染物断面总量控制。首先抓好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 等4个流域。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上述流域市地行政区交界处设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断面,制定控制指标,发放断面排污总量许可证。定期监督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各市 地都要做好辖区内重点流域重点污染物断面总量控制工作,使之形成网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经济生产计划指 标同时下达,同时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在制订行业发展计划时,应体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的要求。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搞好流域断面总量控制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 定期将 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向政府及经济综合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必须按 照审批权限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后,再按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在对 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对重要的开发建设项目 ,要逐步实行公众听证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全过程监督管理,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凡未经 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竣工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限内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 或省规定标准的,一律停产治理。未执行“三同时”或“三同时”达不到要求的,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投产和擅自投产。
(二)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期完成原已确定的限期治理项目。除此之外,对其它 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1至3年的期限下达限期治理任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搞好治理项目的科学论证,加快治理步伐。环境保护部门要加 强对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库,搞好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件的要求,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含500 0吨)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土法炼硫、炼 焦、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 等企业责令立即关闭或取缔。对已关停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反复。对5000吨至万吨( 不含万吨)未达标排放的草浆造纸厂,要尽快研究可行的措施、办法和出路,于1997年底完 成关停任务。对位于重点流域内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地区、环境敏感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一 些大的污染源,也要关停、限产、限排一批,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计委提出并下达。
各级政府要安排好关停企业转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和省政府制定的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方案, 切实抓好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和徒骇、马颊河流域的污染综合治理。各地也要 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抓好本辖区内一些重点流域的污染综合治理。
(五)继续加强以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确保水质安全。积极推进城市污水集中控制,到20 00年,全省所有地级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城市,都应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 其它城区也要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加快城市中水设施建设,新建中水设施应当按批准的设 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现有建筑符合中水设施建设条件的,应建设中水设 施。切实抓好以治理煤烟型污染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开辟新的路子, 减轻大气污染。利用多种气源发展城市煤气,提高城市气化率,有计划地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提高城市热化率。积极推广型煤,创建烟尘控制区,治理车辆尾气污染。采用必要的行政 、经济手段,限制高硫、高灰份煤炭开采,提高煤炭洗选能力,加快洁净煤生产,逐步实现 城市市区民用炉灶燃用清洁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到2000年,地级以上城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 硫量大于1.5%的各种煤炭,不再审批新上10吨以下的供暖燃煤锅炉,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 淘汰现有10吨以下的采暖和工业直接燃烧原煤锅炉。含硫量小于1%,灰份低于15%的煤种, 要优先供应民用。在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区,新建的火电厂不能用低硫煤的,必须建设配套 的脱硫、除尘装置。要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治理,不断提高综合治理率,搞好生活垃圾的无 害化处理,采取措施依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噪声扰民。继续推行和加强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五、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土 地、矿产、林业、水利、农业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搞好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快山 区植树造林步伐,因地制宜扩大经济林果的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 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农产品的污染,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农村资 源。要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和规划,建立一批不同类型、不同特色、不同层次的自然 保护区。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保持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要加强自然灾害和污染事故的 预警工作,加大治本力度。要严格控制乡镇企业污染,把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 来,走布局相对集中、集团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增强污染防治能力。要按照国家要求, 搞好污染源调查,健全强化乡镇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尽快扭转乡镇企业环境管理薄弱的局面 。
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一)加快地方环境立法步伐。根据国家已有的环境保护法律,结合山东实际,按照“注重 配套,急用先立,体现特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加快立法进度,建立 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重点制定《山东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严格执法。按照“山东省依法治省五年规划”和“山东省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要求 ,抓好全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试点县工作,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的环境监督与 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 代刑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拒不执行关停决定的和逾期未完成污染 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处罚,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 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由监察部门颧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法纪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不能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在当地又得不到认 真纠正的,上级环保部门要直接查处、征收。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期完成污 染治理任务,在环保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健全由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 齐抓共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进行监督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要 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 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不断充实加强环境监理队伍,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 网络,加强监测手段,为强化执法和管理搞好服务。
(四)各级环保、外经贸、海关、商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省转移,确需进口作为原料 的其它废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市地和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方 可进口。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收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 从严惩处。废物需要跨省贮存和处置的,须经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省内 废物需跨市地贮存和处置的,须经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要加强辐射 环境管理,尽快建立起全省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性废物需要跨市地贮存处置的,由省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局批准。
七、建立环保资金筹措机制(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建立长期固定的投资渠道。“九五”期间,全省 环境保护总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平均达到1%。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流域 和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及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投资。省预算内流域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资金视 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二)企业技术改造要确保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投入,并严格执行“以新带老”规定,做到 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
(三)各级银行要大力支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保贷款规模。省人民银行协调各专业 银行,从1997年起每年提供一定贷款规模,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
(四)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未达标之前,其自有 资金优先用于污染治理,不得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对于已建立的造纸、酿造等行业污染治理 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提取时间、范围、用途,切实收足、管好、用好。从1997年超,在 电镀、印染、制革、水泥等行业建立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征收力 度,提高实心粘土砖和火力发电厂粉煤灰基金收取额。具体办法分别由省计委、经贸委、财 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城建部门要逐年提高城市建设投资中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省政府确定征收 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六)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环境保护贷款,努力扩大环保利用 外资的规模。要做好利用外资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外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七)省、市地、县(市、区)三级的排污收费都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不准划入预算 外资金管理。排污费主要用于重点污染点源治理,不得截流和挪作他用。要提高现行排污收 费标准,逐步实现收费高于治理成本的要求。要实行超标准高额收费,从1997年1月1日起, 对超标准排放的,按规定标准征收2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市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企业,征收2倍以上的超总量排污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 须按规定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进行监测、监督。进一步扩大二氧化硫收费试点, “九五”期间全面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逐步开征放射性污染排污费。
(八)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要广泛发动群众,共同治污。
(九)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逐步建立并完 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 研究制定首先在黄金、煤炭两个行业征收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报省政府审批后实 施。
八、大力加强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一)各级政府要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对环保科技课题立项、成果推广及科技贷款的发放实 行倾斜政策,优先安排。集中力量,针对当前面临的技术难题开展科技攻关。省科委、环保 局要组织力量筛选、评价环保优秀科研成果和最佳实用技术,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环境、 经济效益显著的治理技术,要在全省推广。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发展环保产业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引 导和管理。省经贸委、环保局要制定我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对于环保新产 品的开发经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减免税,对生产环保产品效益较好的重点企业和工程设计单位 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扶持。要完善环保产品和工程设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体系, 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三)为促进我省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从1997年开始,每年从省集中的排污收费中 拿出10%分别用于环保科研和环保产业。
九、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一)各级政府和宣传部门要利用多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面向各级领导、企事 业单位、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使人人爱 护环境,保护环境。重点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环境法律法规、环保科学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 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环保世纪行活 动,加强舆论监督和执法监督。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 培训干部的单位,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加强大中小学生的环境教育, 将环境教育贯彻于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全过程,国家已将环境教育纳入了中小 学的教育大纲,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实施。
(三)要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建立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的考核奖惩机制(一)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省长、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定期研究环保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每年为 群众办几件实事。
(二)为了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必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总是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关停并转和限期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建设项 目实行一票否决权情况等。考核奖惩由上级政府人事、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监察厅、环保局制定。
责成省环保局会同公安厅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国发[1996]31号文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