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并参照中 组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通知》精神,为建立健全 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长、专员,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副专员;
县(市、区)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市、区)长;
乡(镇)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乡(镇)长。
二、考核内容与评价档次
根据“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以及各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 求,实绩考核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3.排污企业关停并转和限期治理项目实施情况;
4.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情况;
5.环境保护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运行情况等。
考核结果分为实绩突出、实绩比较突出、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档次。考核的主要指标 附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重点,对部分项目和指标作适当调整。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对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是其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在上一级党委、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上一级组织、人事、环保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上一 级政府审查批准。
考核时间一般结合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进行,也可结合环境目标责任书考核、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工作进行。相关数据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各部门对所提供的数据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 报批评,撤销荣誉,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在考核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注意分析自然条件和原有工作基础等客观 因素的影响,着重看主观努力程度及成效。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吸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把看数据资料、听座谈介绍与实地考察结合起来,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要把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调整、干部的升降、奖惩、教育和培训相衔接。对工作实绩突出 的,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对实绩较差的,不得提升使用,并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改正或调离现职;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的, 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主要指标(试行
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主要指标(试行
考核项目 实绩突出 实绩比较突出 实绩一般 实绩较差
辖区环境质量目标
达 标 率 90%以上 80%以上 60%以上 59%以下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达标率 90%以上 80%以上 60%以上 59%以下
污染企业关停并转
任务按期完成率 100% 80%以上 60%以上 59%以下
限期治理项目
按期完成率 90%以上 80%以上 60%以上 59%以下
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 100% 90%以上 60%以上 59%以下
环保投资占国民
生产总值的比例 1—1.5%以上 1.0%以上 0.8%以上 0.6%以下